38. 訴願文書之送達,除訴願法之規定外,應準用何種法律之規定?
(A)民事訴訟法
(B)行政訴訟法
(C)刑事訴訟法
(D)行政程序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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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8), B(414), C(16), D(316), E(0) #3122166

詳解 (共 5 筆)

#5957968
第 47 條
訴願文書之送達,應註明訴願人、參加人或其代表人、訴願代理人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交付郵政機關以訴願文書郵務送達證書發送。(訴願文書第一步是郵務送達)
訴願文書不能為前項送達時,得由受理訴願機關派員或囑託原行政處分機關或該管警察機關送達,並由執行送達人作成送達證書。(訴願文書第二步是自行或囑託送達)
訴願文書之送達,除前二項規定外,準用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七條至第六十九條、第七十一條至第八十三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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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64608
訴願法§47 III: 訴願文書之送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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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63575
訴願法第47條第3項及行政訴訟法第7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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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09765

題目:訴願法(行政救濟程序)核心目的:當人民認為行政機關的行政處分違法或不當,損害其權利或利益時,向原處分機關之上級機關提起行政救濟,由上級機關重新審查。
B行政訴訟→行政救濟程序
D行政程序法→(行政行為規範核心目的:規範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行為(如行政處分、行政契約、法規命令等)時應遵守的程序與實體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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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17484
1訴願文書之送達,應註明訴願人、參加人或其代表人、訴願代理人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交付郵政機關以訴願文書郵務送達證書發送。
2訴願文書不能為前項送達時,得由受理訴願機關派員或囑託原行政處分機關或該管警察機關送達,並由執行送達人作成送達證書。
3訴願文書之送達,除前二項規定外,準用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七條至第六十九條、第七十一條至第八十三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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