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 依行政程序法規定,須經申請始得作成之行政處分,卻未經當事人之申請,則該行政處
分之效力,應為下列何者?
(A)自始不生效力
(B)得轉換
(C)得補正
(D)得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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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25), B(13), C(526), D(26), E(0) #3122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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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共 3 筆)
#7573218
正確答案為 (C) 得補正。
解析:
依《行政程序法》第114條第1項第1款規定:
「違反程序或方式規定之行政處分,除依第一百十一條規定而無效者外,因下列情形而補正︰
一、須經申請始得作成之行政處分,當事人已於事後提出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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須經申請始得作成之行政處分,若未經當事人申請即作成,屬於程序上有瑕疵之行政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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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瑕疵並非《行政程序法》第111條之無效事由,因此處分並非無效,而是得補正(只要當事人於事後補提出申請即可補正其瑕疵)。
其他選項比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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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自始不生效力:指行政處分無效之情形(行政程序法第110條第4項、第111條),本題僅屬程序瑕疵,非屬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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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得轉換:指違法行政處分轉換為具相同實質目的之合法行政處分(行政程序法第11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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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得更正:指行政處分有顯然錯誤(如文字、計算或誤寫)之情形(行政程序法第10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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