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0. 行政程序法第121條第1項規定:「第一百十七條之撤銷權,應自原處分機關或其上級機 關知有撤銷原因時起二年內為之。」其中關於「知有撤銷原因時」之起算,依實務見解, 下列何者正確?
(A)自行政處分作成時起算
(B)自略加調查而不難得知時起算
(C)自確實知悉撤銷原因時起算
(D)自民眾向行政機關檢舉時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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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58), B(26), C(694), D(30), E(0) #3122178

詳解 (共 4 筆)

#5864632
該法第121條第1項所稱「知有撤銷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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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68813
最高行政法院102年度2月份第2次庭長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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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62953
第 121 條
第一百十七條之撤銷權,應自原處分機關或其上級機關知有撤銷原因時起二年內為之。
前條之補償請求權,自行政機關告知其事由時起,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處分撤銷時起逾五年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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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45712
根據 最高行政法院 102 年度 2 月份第 2 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 意旨: 
  • ? 正確選項 (c) 說明:行政程序法第 121 條第 1 項法文明示「知」為撤銷權除斥期間之起算點。實務上認定「知有撤銷原因」,是指有權撤銷之機關明知且「確實知曉」原作成之行政處分有違法而應予撤銷的原因,因此必須從「確實知悉」時起算 2 年的除斥期間。 
❌ 其他選項錯誤原因
  • (a) 自行政處分作成時起算:此為處分成立時點,並非行政機關「知悉」違法原因的時點。若自處分作成時起算,將導致機關尚未發現錯誤,2年期間便開始倒數甚至消滅,不符法條「知有」之文義。 
  • (b) 自略加調查而不難得知時起算:實務見解明確指出,此處的「知」是指主觀上確實知悉,不能以「客觀上可得知悉(或略加調查而不難得知)」作為起算時點,否則會過度限縮行政機關導正違法處分的權限。 
  • (d) 自民眾向行政機關檢舉時起算:民眾檢舉或機關收到檢舉信時,行政機關通常僅處於「懷疑」或「知悉違法線索」的階段,尚未經調查落實,因此不能以檢舉時間點直接認定為機關「確實知曉」撤銷原因之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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