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特殊災難發生後,救難組織在災區為臨時安置災民所搭建之組合屋,其性質為:
(A)動產
(B)不動產
(C)土地之成分
(D)土地之從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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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511), B(323), C(42), D(122), E(0) #2129519

詳解 (共 4 筆)

#4275153

依據民法66條規定

稱不動產者,謂土地及其定著物。

不動產之出產物,尚未分離者,為該不動產之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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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目敘述有說明,救難組織在災區為臨時安置災民所搭建的組合屋,

組合屋是以預製組件形式組裝而成的房屋,以快速搭建為主要特點。

選項的判定,可分為兩類:

1–A動產、B不動產。

組合屋其材料在搭建完成前,為獨立存在的物體。

與不動產所稱的土地、其定著物有別。

物品不是66不動產,就是67動產。

組合屋可以隨時搭建與拆解,其隨時可以移動是屬於動產的特性。

所以選A。

2–C土地的成分、D土地的從物。

組合屋既然不是在66的不動產範疇內,

那麼66規定與土地相關的部分皆與組合屋無關。

因此C、D是錯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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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16806
若係臨時搭建,且易於移動之物非定著物而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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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20780
按民法66稱不動產者,謂土地及其定著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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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10902
組合屋題目有寫是臨時安置的,不符合定著物的繼續性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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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1973831
未解鎖
不動產之:民法第66條規定:「稱不動產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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