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甲以電話恐嚇乙,使乙將土地 1 筆低價賣給丙。乙出賣土地之意思表示,其效力為何?
(A)有效,但得解除之
(B)效力未定
(C)有效,但得撤銷之
(D)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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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2), B(20), C(1952), D(292), E(0) #2354549
統計: A(62), B(20), C(1952), D(292), E(0) #2354549
詳解 (共 3 筆)
#4179259
錯誤、詐、脅得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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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39397
本題涉及民法上有關「第三人脅迫」的意思表示效力:
- 法律效果為得撤銷:根據《中華民國民法》第 92 條第 1 項前段規定:「因被詐欺或被脅迫而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撤銷其意思表示。」 意思表示在撤銷前仍為合法有效,但表意人(乙)依法享有撤銷權,一旦撤銷,該法律行為將溯及既往失其效力。
- 第三人脅迫不論相對人善惡意均得撤銷:雖然本案中恐嚇(脅迫)行為是由第三人(甲)所為,並非買受人(丙)所為,但民法第 92 條第 1 項但書「以相對人明知其事實或可得而知者為限,始得撤銷」之限制僅適用於「第三人詐欺」。
- 脅迫與詐欺之區別:由於脅迫嚴重侵害表意人的意思自由及人身安全,法律為了保護被脅迫者(乙),規定不論相對人(丙)在交易時是善意或惡意,被脅迫者一律得主張撤銷其意思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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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它選項錯誤原因
- (a) 有效,但得解除之 ❌
- 原因:解除權通常適用於契約成立後,因一方發生「債務不履行」(如給付不能、給付遲延)或有法定、約定解除事由時(如民法第 256 條)。因意思表示不自由(恐嚇)而受影響的法律效果是「撤銷」,而非「解除」。
- (b) 效力未定 ❌
- 原因:效力未定通常適用於「限制行為能力人未得允許所為的單獨行為或契約」(如民法第 79 條)或「無權處分」(如民法第 118 條)、「無權代理」等情形。受第三人脅迫之法律行為在撤銷前是完全有效的,並非效力未定。
- (d) 無效 ❌
- 原因:法律行為無效是指自始、當然、確定不發生效力(如民法第 87 條通謀虛偽意思表示、第 71 條違反強制或禁止規定)。受恐嚇之意思表示雖然不自由,但在表意人行使撤銷權之前,法律上仍屬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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