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各機關事務單位調派車輛,下列何者不符合現行車輛管理手冊規定?
(A) 機關人員因直系親屬婚、喪,事務主管得核准其借用單位車輛
(B) 首長專用車需統整行程,按週填報行車紀錄
(C) 集中調派之公務車輛,駕駛人必須取得派車單方得開車
(D) 同仁出外接洽公務或參加會議認有必要者,可調派車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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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4), B(77), C(2), D(2), E(0) #3814057

詳解 (共 1 筆)

#7587786

車輛管理手冊
十八、各機關事務單位調派車輛,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首長及副首長專用車仍須按週按日填報行車紀錄,經首長或指定人
員簽章,以為核銷油料之依據。(B)
(二)調派車輛用途如下:
1.出外接洽公務或參加會議認有必要者。(D)
2.接待與公務有關之貴賓。
3.經機關首長核准之團體活動。
4.其他緊急事故。
(三)集中調派之公務車輛,駕駛人必須取得派車單(附件二)方得
開車,並詳細記載行車紀錄及加油數量於派車單上,使用完畢
後,請使用人於派車單上簽證,交還車輛管理員,以備查核,
如係緊急調派經管理員以電話通知者,亦應補辦此項手續。(C)
(四)各機關人員,因直系親屬婚、喪或配偶父母喪葬,申請借用汽
車,在不妨礙公務原則下,事務主管得核准借用,惟所需油料
,由借用人自理,並負擔駕駛人誤餐費用。(A)
https://motclaw.motc.gov.tw/webMotcLaw2018/Law/ArticleContent?type=-1&LawID=C0218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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