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 公司法第 16 條有關公司對外為保證人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公司負責人經董事過半數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得為任何保證人
(B)公司依公司章程規定,得為任何保證人
(C)公司為保障股東之權益,不得為任何保證人
(D)公司得經全體股東同意為對外保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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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51), B(651), C(360), D(86), E(0) #2525579
統計: A(251), B(651), C(360), D(86), E(0) #2525579
詳解 (共 3 筆)
#7467789
分析:
• (B) ✓ — 這正是法條的核心:公司原則上不得作保證人,除非公司章程有明文規定允許,才能例外為保證人。
• (A) ✗ — 錯誤重點在於「董事會決議」並非法定的例外事由。法條明定的例外是「其他法律」或「公司章程」規定,而不是靠董事會過半數決議就能取得作保資格。
• (C) ✗ — 「不得為任何保證人」的說法太過絕對,忽略了法條本身留有「其他法律」或「公司章程」規定的例外情形。
• (D) ✗ — 「全體股東同意」同樣不是法條規定的合法依據,取得作保資格必須回歸到公司章程或其他法律的明文規定,而非股東會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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