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 下列有關扶養之敘述,何者錯誤?
(A)父母以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為限,始享有受扶養之權利
(B)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扶養義務,不因結婚經撤銷或離婚而受影響
(C)因負擔扶養義務而不能維持自己生活者,免除其義務
(D)扶養之程度,應按受扶養權利者之需要,與負扶養義務者之經濟能力及 身分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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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2), B(2), C(10), D(3), E(0) #3865494
統計: A(22), B(2), C(10), D(3), E(0) #3865494
詳解 (共 3 筆)
#7366667
民法§1117:受扶養之要件
1.受扶養權利者,以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者為限。
2.前項無謀生能力之限制,於直系血親尊親屬,不適用之。
2.前項無謀生能力之限制,於直系血親尊親屬,不適用之。
A:直系血親尊親屬不須無謀生能力才能接受扶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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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1116-2:結婚經撤銷或離婚子女之扶養義務
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扶養義務,不因結婚經撤銷或離婚而受影響。
B: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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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1118:扶養義務之免除
因負擔扶養義務而不能維持自己生活者,免除其義務。但受扶養權利者為直系血親尊親屬或配偶時,減輕其義務。
C:正確。但受扶養者為直系血親尊親屬或配偶時,僅得減輕其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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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1119:扶養程序
扶養之程度,應按受扶養權利者之需要,與負扶養義務者之經濟能力及身分定之。
D: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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