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 關於訴願之決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訴願之決定,自收受訴願書之次日起,應於 2 個月內為之
(B)訴願之決定必要時,得予延長,並通知訴願人及參加人。延長以兩次為限,最長不得逾 1 個月
(C)訴願決定書應附記,如不服決定,得於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 個月內向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D)訴願無理由者,受理訴願機關應以裁判駁回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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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2), B(11), C(51), D(16), E(0) #3966536
統計: A(12), B(11), C(51), D(16), E(0) #3966536
詳解 (共 3 筆)
#7446381
訴願之提起➡️自行政處分達到或公告期滿之次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訴願之決定➡️自收受訴願書之次日起,應於三個月內為之。
訴願決定書之送達➡️訴願決定書之正本,應於決定後十五日內送達訴願人、參加人及原行政處分機關。
不服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得於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二個月內向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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