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 甲開拆一封乙的信件欲閱讀時,發現信件內容是以甲看不懂的阿拉伯文寫成,故小心翼翼地將信件回復為
原本的封緘狀態。乙知悉後,怒告甲觸犯刑法第 315 條妨害書信秘密罪。有關此情形,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將信件回復為原本的封緘狀態時,因已無開拆結果,故不成立該罪
(B)開拆行為須已達毀損信封程度,始成立該罪
(C)即使甲看不懂信件內容,亦成立該罪
(D)因甲看不懂信件內容,故不具備該罪所要求之無故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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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1), B(872), C(5267), D(212), E(0) #2455826
統計: A(31), B(872), C(5267), D(212), E(0) #2455826
詳解 (共 9 筆)
#5097068
刑法第315條(妨害書信秘密罪)
無故開拆或隱匿他人之封緘信函、文書或圖畫者,處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無故以開拆以外之方法,窺視其內容者,亦同。
刑法第315條是行為犯、抽象危險犯
只要有拆開(或隱匿)書信的行為就是既遂,不以閱讀或了解書信內容為必要
就算今天拆開信件,裡面是一張白紙也成罪
因為拆開信件的當下,信件內容就有被知悉的可能性,危害書信內容的秘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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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56732
刑法第315條(妨害書信秘密罪)
無故開拆或隱匿他人之封緘信函、文書或圖畫者,處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無故以開拆以外之方法,窺視其內容者,亦同。
白話來說!!就是 不管你有心無心 反正 就是不能碰到或看到及更不用想去拆開,別人私密的信件。
也就是說 要維護憲法的第12條 秘密自由權 以刑法除罰 犯罪行為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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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2317
| 要件 | 說明 |
|---|---|
| 1. 無故 | 行為人開拆他人信件需無正當理由,得到收件人授權者除外。 |
| 2. 開拆 | 行為人有開拆他人封緘信函、文書或圖畫的行為,不論是否得知信函內容。 |
| 3. 隱匿 | 行為人未開拆信件但故意藏匿,以阻止收件人發現信函,成立隱匿書信罪。 |
| 4. 窺視 | 使用開拆以外的方法偷窺他人信件內容,刑罰與開拆相同。 |
| 5. 告訴 | 犯罪需要有告訴權人提出告訴,可以是被害人、法定代理人、配偶等。被害人死亡者需特定人提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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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73504
為何看不懂該信件之內容,也能成立本罪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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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43840
- (c) 即使甲看不懂信件內容,亦成立該罪 ? 正確
中華民國刑法第 315 條妨害書信秘密罪屬於形式犯(舉動犯)。本罪處罰的是「無故開拆」的行為本身。只要甲在沒有正當理由的情況下,刻意將乙的信件「開拆」,侵犯了乙對書信外觀封緘的控制權,犯罪即告成立。至於甲主觀上是否看得懂內容、客觀上是否知悉信件實質秘密,均不影響本罪的成立。 - (a) 甲將信件回復為原本的封緘狀態時,因已無開拆結果,故不成立該罪 ? 錯誤
本罪在信件被「開拆」完成的那一刻(意即封緘被破壞、內容物處於隨時可被閱覽的狀態),犯罪就已經既遂。事後將信件黏回、試圖回復原狀,屬於事後補救行為,無法將已經既遂的犯罪行為抹滅。 - (b) 開拆行為須已達毀損信封程度,始成立該罪 ? 錯誤
「開拆」是指打開信件封口、使內容物顯露出來的行為。只要破壞了原本的封緘狀態(例如撕開膠帶、撕開信封、打開卡榫)即可,不需要達到「毀損(撕爛或無法使用)」信封的程度。 - (c) 因甲看不懂信件內容,故不具備該罪所要求之無故要素 ? 錯誤
條文中的「無故」是指沒有正當理由(例如法律規定、親權行使或當事人同意)。甲看不懂阿拉伯文屬於「個人能力的限制」,並不是法律上認許的「正當理由」,因此甲的行為依然屬於「無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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