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關於嚴格證明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犯罪構成要件之事實,毋須嚴格證明
(B)被告犯罪後之態度,屬量刑應審酌之事由,應經嚴格證明
(C)嚴格證明之事項,須直接審理
(D)有責性之事實,屬自由證明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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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4), B(322), C(810), D(84), E(0) #3460406
統計: A(74), B(322), C(810), D(84), E(0) #3460406
詳解 (共 5 筆)
#7157412
關於嚴格證明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 犯罪構成要件之事實,毋須嚴格證明❌
犯罪構成要件之事實(例如:殺人罪中是否有人死亡、是否為被告所殺),屬於認定犯罪成立與否的核心事實(實體事項),必須經嚴格證明。這意味著證據必須具備「證據能力」,且須經合法的調查程序(如交互詰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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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被告犯罪後之態度,屬量刑應審酌之事由,應經嚴格證明❌
- 被告犯罪後之態度屬於《刑法》第 57 條的量刑審酌事項(情狀事實)。
- 根據最高法院的見解(如最高法院 71年台上字第 5658 號判例),單純的量刑輕重事項,與犯罪構成要件無涉,得運用自由證明,不以具備嚴格證據能力及經過嚴格調查程序為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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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人與被害人平日之關係,雖為單純科刑應行審酌之情狀 (刑法第五十七條第八款),非屬犯罪構成要件之事實,以經自由證明為已足,然所謂自由證明,係指使用之證據,其證據能力或證據調查程序不受嚴格限制而已,其關於此項科刑審酌之裁量事項之認定,仍應與卷存證據相符,始屬適法。 |
(C) 嚴格證明之事項,須直接審理✔️
- 嚴格證明的定義包含兩大要件:
(1) 證據須有證據能力、
(2) 須經法定調查程序。 - 而法定調查程序中,法官必須親自接觸證據(直接審理原則)並給予當事人辯論機會。
- 因此,嚴格證明之事項,須適用直接審理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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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刑事訴訟法中,「嚴格證明」與「自由證明」是兩種不同的證據法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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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有責性之事實,屬自由證明事項❌
有責性之事實(例如:被告是否有精神障礙導致無責任能力、是否有違法性認識等),與構成要件、違法性同屬於成立犯罪與否的核心事實,直接影響國家刑罰權的有無,因此必須經嚴格證明,而非自由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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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29927
正確答案為 (C) 嚴格證明之事項,須直接審理。
? 判斷標準
嚴格證明(Strengbeweis)是指對於犯罪事實(構成要件該當性、違法性、有責性)及刑罰權存在與否等實體法上重要事項,必須依法定證據方法(證人、鑑定人、文書、勘驗、被告自白等)並經合法調查程序(如交互詰問、提示文書等)始得認定。
其中,直接審理原則是嚴格證明的核心要求之一,指法院必須親自以原始證據方法接觸證據,不得以書面或其他替代方式取代。
✅ 各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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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選項 | 內容 | 正確/錯誤 | 說明 |
|---|---|---|---|
| (A) | 犯罪構成要件之事實,毋須嚴格證明 | ❌ 錯誤 | 構成要件該當性、違法性、有責性均屬嚴格證明之對象,為實體法上最重要事項,必須經嚴格證明。 |
| (B) | 被告犯罪後之態度,屬量刑應審酌之事由,應經嚴格證明 | ❌ 錯誤 | 量刑事由屬自由證明事項,得依職權調查,證據方法與程序較為彈性,無須嚴格證明。 |
| (C) | 嚴格證明之事項,須直接審理 | ✅ 正確 | 嚴格證明必須遵循直接審理原則,法院應親自以原始證據方法進行調查,不得僅以書面或傳聞證據代替。 |
| (D) | 有責性之事實,屬自由證明事項 | ❌ 錯誤 | 有責性(責任能力、故意過失等)為犯罪成立之實體要件,應經嚴格證明,非自由證明事項。 |
? 補充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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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區分 | 適用範圍 | 證據方法 | 審理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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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嚴格證明 | 構成要件、違法性、有責性、刑罰權存否 | 法定證據方法(人證、鑑定、文書、勘驗、被告自白) | 需經合法調查程序(如交互詰問、提示辨認) |
| 自由證明 | 程序事項(如管轄權、迴避、訴訟條件)、量刑情狀 | 不限於法定證據方法,可依職權調查 | 無須嚴格證據法則,可依書面或間接資料認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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