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 甲夫乙妻與甲之 70 歲父親丙共同生活。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乙丙間互負扶養之義務
(B)甲乙間互負扶養之義務
(C)如丙已退休,不問名下有無資產,但因無謀生能力,皆得請求甲扶養
(D)如丙無資產不能維持生活,則丙對於甲有受扶養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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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87), B(15), C(262), D(36), E(0) #3428021
統計: A(187), B(15), C(262), D(36), E(0) #3428021
詳解 (共 6 筆)
#6479550
下列關於扶養義務之敘述,何者錯誤?
(A) 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扶養義務,不因結婚經撤銷或離婚而受影響
(B) 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扶養義務,不因結婚無效、經撤銷或離婚而受影響
(C) 受扶養權利者,為直系血親尊親屬,非以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者為必要
(D) 扶養之程度,應按受扶養權利者之需要,與負扶養義務者之經濟能力及身分定之
答案:B
答案: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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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58470
題目中關於扶養義務的敘述,(C) 錯誤,因為丙雖退休無謀生能力,但請求甲扶養需符合民法上「無資產」或「資產不足以維持生活」的要件,不能不問名下資產多寡就一概能請求扶養。
分析:
- 民法上的扶養義務:直系血親尊親屬(如父親)與直系血親卑親屬(如甲、乙)間負有扶養義務。
- 扶養的順位與程度:扶養義務依「同親等」的親屬(如甲乙對丙的扶養)優先於「他親等」的親屬(如乙對丙的扶養),但現況是甲乙丙共同生活,所以甲與乙都對丙有扶養義務。
- 受扶養權利:受扶養人(丙)若無資產或資產不足維持生活,才對有扶養能力之人(甲、乙)有受扶養的權利。
- 選項解析:
- (A) 乙丙間互負扶養之義務:正確,媳婦對公公(或女婿對岳父)有扶養義務。
- (B) 甲乙間互負扶養之義務:正確,甲乙是夫妻,互負扶養義務。
- (C) 如丙已退休,不問名下有無資產,但因無謀生能力,皆得請求甲扶養:錯誤。丙是否有資產是關鍵,若有足夠資產能維持生活,則不能請求扶養。
- (D) 如丙無資產不能維持生活,則丙對於甲有受扶養權利:正確。符合受扶養的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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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18576
- ⭕ (a) 乙丙間互負扶養之義務:
- 法規依據:《民法》第 1114 條第 2 款 規定,「夫妻之一方與他方之父母同居者,其相互間」互負扶養義務。
- 本題狀況:乙為妻,丙為夫(甲)之父親(公公),且三人共同生活(同居),因此乙與丙之間依法互負扶養義務。此敘述正確。
- ⭕ (b) 甲乙間互負扶養之義務:
- 法規依據:《民法》第 1116-1 條 規定,「夫妻互負扶養之義務,其負扶養義務之順序與直系血親卑親屬同,其受扶養權利之順序與直系血親尊親屬同。」
- 本題狀況:甲與乙為夫妻,互負扶養義務。此敘述正確。
- ❌ (c) 如丙已退休,不問名下有無資產,但因無謀生能力,皆得請求甲扶養:
- 法規依據:《民法》第 1117 條 規定,受扶養權利人以「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者為限。然而,同條第 2 項特別放寬規定:「前項無謀生能力之限制,於直系血親尊親屬不適用之。」
- 關鍵法律見解:也就是說,直系血親尊親屬(如父親丙)要請求子女(甲)扶養,雖然「不以無謀生能力為必要」(就算有謀生能力也可以請求),但仍然必須滿足「不能維持生活」(即名下沒有足夠資產或收入)的條件。如果丙名下有大筆資產(例如有數千萬房產、優渥退休金),足以維持生活,即不得請求甲扶養。因此選項中「不問名下有無資產」的論述是錯誤的。
- ⭕ (d) 如丙無資產不能維持生活,則丙對於甲有受扶養權利:
- 本題狀況:承接上述 《民法》第 1117 條 之規定,丙身為甲之直系血親尊親屬,只要滿足「不能維持生活(無資產)」的要件,不論有無謀生能力,對於甲皆有受扶養之權利。此敘述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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