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國人在家族接班計畫中,往往讓二代子女在國外從小接受教育,通常具有外籍身分且美籍 身分具大多數,若以美國稅法制度下,要規劃境外資產傳承及稅務優化時,委託人為臺灣 稅務居民身分下,滿足美國稅法 Foreign Grantor Trust 規定,下列何者敘述正確?
(A)委託人生前利用境外信託公司在美國南達科他州成立可撤銷信託,由委託人擔任信託保 護人,二代子女為本金受益人
(B)委託人生前利用境外信託公司在美國南達科他州成立不可撤銷信託,由委託人擔任信託 保護人,二代子女為孳息受益人
(C)委託人生前利用境外信託公司在美國南達科他州成立可撤銷信託,為滿足控制測試 (Control Test)由美籍人士擔任信託保護人,二代子女為本金受益人
(D)委託人生前利用境外信託公司在美國南達科他州成立不可撤銷信託,由非美籍人士擔任 信託保護人,二代子女皆可為本金及孳息受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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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26), B(44), C(60), D(45), E(0) #3173096
統計: A(126), B(44), C(60), D(45), E(0) #3173096
詳解 (共 2 筆)
#7561419
台籍父母傳產給美籍子女,想辦 FGT 節稅,合約一定要選「可撤銷」(A);幕後掌控的保護人一定要找「非美籍(自己親自當)」(A)。不可撤銷(B, D)或找美籍當權(C)通通直接踩雷重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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