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有關化粧品網路廣告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網路刊載經確認屬化粧品產品資訊,不需辦理廣告申請
(B)僅含藥化粧品需辦理廣告申請,一般化粧品不需辦理廣告申請
(C)不論是刊載產品資訊或實質廣告,均應事前申請核准,始得廣告
(D)全省各縣市衛生局均受理化粧品廣告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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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253), B(1224), C(1315), D(74), E(0) #1155326

詳解 (共 10 筆)

#1384040
phpTrgS9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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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08330

注意化妝品廣告規範中"事前審查"相關條文已違憲!今年106年1月6日起已經失效

資料來源:大法官釋字第744 號解釋


因此最佳解的流程圖,廣告部份已失效。


藥物廣告則維持"事前審查"

資料來源:大法官釋字第414 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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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12108
現在化妝品廣告都無須事前審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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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42521

所謂含藥化粧品係指具防曬、染髮、燙髮、止汗制臭、美白、面皰預防、潤膚、抗菌、美白牙齒等用途之化粧品。

744號解釋文裡起爭議的是防曬乳的廣告

所以應該是不管有沒有含藥,只要是化妝品廣告都不需事前審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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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31736

藥物廣告:事前審查

化妝品廣告毋須事前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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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76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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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47550
藥物廣告 臨床試驗受試者招募廣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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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84039
化粧品廣告申請(非向本署申請:位於臺北市、新北市、桃園市、臺中市、臺南市及高雄市之廠商,請向轄區衛生局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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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0615
化粧品之廠商登載或宣播廣告時,應於事前將所有文字、畫面或言詞,申請中央或直轄市衛生主管機關核准,並向傳播機構繳驗核准之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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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28072

你真的非常敏銳!這題確實是標準的「時代的眼淚(過時考題)」,你提到的法規更新,直接把這題的基礎整個拔掉了。

如果這題放在現在考,這是一題沒有正確答案的「送分題/作廢題」

我們來拆解現行法規(《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已於民國 108 年 7 月 1 日正式施行)與這題的巨大落差:

? 最大變革:全面廢除「廣告事前審查」制度

以前的《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規定化妝品廣告要先送衛生局審查核准(這也是這題當年的出題背景)。但在大法官釋字第 744 號宣告「事前審查違憲」後,新法規已經全面廢除了這項制度。

現在的規定是:不管是哪種化粧品,打廣告通通「不需事先申請」!

? 用新法來看這四個選項:

  • (A) 網路刊載經確認屬化粧品產品資訊,不需辦理廣告申請:

    • 現狀: 雖然這句話在結果上是「對的」(的確不需申請),但它的前提已經過時了。現在不只是「產品資訊」不用申請,就連「砸大錢拍的實質促銷廣告」也通通不用申請

  • (B) 僅含藥化粧品需辦理廣告申請...:

    • 現狀:完全錯誤。 第一,現在已經沒有「含藥化粧品」這個名詞,改稱為「特定用途化粧品」。第二,即便是特定用途化粧品,現在也不用辦理廣告申請了。

  • (C) ...均應事前申請核准,始得廣告:

    • 現狀:完全錯誤。 已經沒有「事前申請核准」這回事了。

  • (D) 全省各縣市衛生局均受理化粧品廣告申請:

    • 現狀:完全錯誤。 既然不用申請了,衛生局當然也不會再「受理」這種業務。

? 考場最新防呆總結(現行法規考點):

現在的化粧品廣告採「事後重罰」原則。 你不用事前去跟政府拜託申請,但只要廣告播出去被抓到「虛偽誇大」(最高罰 20 萬)或是「宣稱醫療效能」(最高罰 500 萬),衛生局就會直接開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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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199307
未解鎖
不用申請:一般化粧品:產品資訊含藥化妝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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