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 依據現行法規,以下關於身心障礙學生鑑定之敘述何者是正確的? 甲.應依學生個別狀況採標準化評量、直接觀
察、晤談、醫學檢查等方式作綜合研判 乙.可參考身心障礙手冊(證明)記載蒐集個案資料作綜合研判 丙.學
生本人須經專案允許才能向主管機關提出重新評估之需求 丁.遇家長或學生意願或期望值改變時應向主管機關提
出重新評估之需求
(A)甲乙
(B)甲丙
(C)乙丙
(D)丙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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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075), B(160), C(103), D(118), E(0) #1996255
統計: A(3075), B(160), C(103), D(118), E(0) #1996255
詳解 (共 7 筆)
#4667103
丁.遇家長或學生意願或期望值改變時應向主管機關提出重新評估之需求
(遇障礙情形改變、優弱勢能力改變、適應不良或其他特殊需求時,得由教師、家長或學生本人向學校或主管機關提出重新評估之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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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36021
| 法規名稱: | 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鑑定辦法 |
|---|---|
| 修正日期: | 民國 102 年 09 月 02 日 |
甲.應依學生個別狀況採標準化評量、直接觀 察、晤談、醫學檢查等方式作綜合研判
乙.可參考身心障礙手冊(證明)記載蒐集個案資料作綜合研判
身心障礙學生之鑑定,應採多元評量,依學生個別狀況採取標準化評量、直接觀察、晤談、醫學檢查等方式,或參考身心障礙手冊(證明)記載蒐集個案資料,綜合研判之。
資賦優異學生之鑑定,應以標準化評量工具,採多元及多階段評量,除一般智能及學術性向資賦優異學生之鑑定外,其他各類資賦優異學生之鑑定,均不得施以學科(領域)成就測驗。
丙.學 生本人須經專案允許才能向主管機關提出重新評估之需求
丁.遇家長或學生意願或期望值改變時應向主管機關提出重新評估之需求
經鑑輔會鑑定安置之身心障礙學生或資賦優異學生,遇障礙情形改變、優弱勢能力改變、適應不良或其他特殊需求時,得由教師、家長或學生本人向學校或主管機關提出重新評估之申請;其鑑定程序,依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辦理。主管機關並得視需要主動辦理重新評估。
前項重新評估,應註明重新評估之原因;身心障礙學生應檢附個別化教育(支持)計畫,資賦優異學生應檢附個別輔導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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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97004
經鑑輔會鑑定安置之身心障礙學生或資賦優異學生,遇障礙情形改變、優弱勢能力改變、適應不良或其他特殊需求時,得由教師、家長或學生本人向學校或主管機關提出重新評估之申請;其鑑定程序,依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辦理。主管機關並得視需要主動辦理重新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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