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有關受託機構得依不動產投資信託契約之約定,以信託財產借入款項,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擔保物權之權利人於不動產抵押權或其他擔保物權之設定範圍內,不得對信託財產聲請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
(B)應於借款契約生效日起二日內,於受託機構本機構所在地之日報或依主管機關規定之方式辦理公告
(C)借入款項之目的,以不動產或不動產相關權利之取得、開發、營運,或以配發利益、孳息或其他收益所必需者為限
(D)得於借入款項之範圍,就信託財產為不動產抵押權或其他擔保物權之設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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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50), B(77), C(92), D(99), E(0) #3660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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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題目解析 本題主要考查不動產投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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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源依據與解析
根據台灣的不動產證券化條例第19條第二項規定: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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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託機構得於借入款項之範圍,就信託財產為不動產抵押權或其他擔保物權之設定;該擔保物權之權利人於不動產抵押權或其他擔保物權之設定範圍內,僅得對信託財產聲請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 [1, 2]
  • 錯誤點: 雖然信託財產原則上具有獨立性、不得任意強制執行,但既然已經依法設定了抵押權等擔保物權,債權人(擔保物權人)在設定範圍內,是可以(且「僅得」)透過聲請法院裁定來對該信託財產進行強制執行的。選項寫「不得」與法條完全相反。 [1, 2, 3,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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