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4 關於直系血親尊親屬受扶養之權利,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受扶養權利者為直系血親尊親屬時,因負擔該扶養義務而不能維持自己生活者,減輕其義務
(B)直系血親尊親屬可以維持生活但無謀生能力時,有受扶養之權利
(C)直系血親尊親屬不能維持生活時,不論有無謀生能力,皆有受扶養之權利
(D)夫妻間受扶養權利之順序與直系血親尊親屬受扶養權利之順序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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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0), B(4), C(6), D(5), E(0) #39930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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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共 3 筆)
#7478789
民法第1117條規定,受扶養權利者,已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者為限。同條第二項規定,前項無謀生能力之限制,於直系血親尊親屬不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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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系血親尊親屬 只要不能維持生活,不管有沒有謀生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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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67688
(A)⭕️
民法第1118條
因負擔扶養義務而不能維持自己生活者,免除其義務。但受扶養權利者為直系血親尊親屬或配偶時,減輕其義務。
(B)❌,(C)⭕️
民法第1117條
受扶養權利者,以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者為限。
前項無謀生能力之限制,於直系血親尊親屬,不適用之。
前項無謀生能力之限制,於直系血親尊親屬,不適用之。
也就是說,受扶養權利者,
➡️原則:須「不能維持生活」+「無謀生能力」
➡️例外:直系血親尊親屬只須「不能維持生活」即可
(D)⭕️
民法第1116-1條
夫妻互負扶養之義務,其負扶養義務之順序與直系血親卑親屬同,其受扶養權利之順序與直系血親尊親屬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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