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5 依地方稅法通則規定,地方政府為滿足自治需求、充裕財源,得開徵地方稅。下列何者不屬於該通則所稱之地方稅?
(A)臨時稅課
(B)附加稅課
(C)累進稅課
(D)特別稅課
(A)臨時稅課
(B)附加稅課
(C)累進稅課
(D)特別稅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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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44), B(61), C(720), D(155), E(0) #3791273
統計: A(144), B(61), C(720), D(155), E(0) #3791273
詳解 (共 4 筆)
#7304575
第二條
本通則所稱地方稅,指下列各稅:
一、財政收支劃分法所稱直轄市及縣(市)稅、臨時稅課。
二、地方制度法所稱直轄市及縣(市)特別稅課、臨時稅課及附加稅課。
三、地方制度法所稱鄉(鎮、市)臨時稅課。
本通則所稱地方稅,指下列各稅:
一、財政收支劃分法所稱直轄市及縣(市)稅、臨時稅課。
二、地方制度法所稱直轄市及縣(市)特別稅課、臨時稅課及附加稅課。
三、地方制度法所稱鄉(鎮、市)臨時稅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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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鄉(鎮、市)公所得視自治財政需要,依前
條規定,開徵特別稅課、臨時稅課或附加稅課。但對下列事項不得開徵:
一、轄區外之交易。
二、流通至轄區外之天然資源或礦產品等。
三、經營範圍跨越轄區之公用事業。
四、損及國家整體利益或其他地方公共利益之事項。
特別稅課及附加稅課之課徵年限至多四年,臨時稅課至多二年,年限屆滿
仍需繼續課徵者,應依本通則之規定重行辦理。
特別稅課不得以已課徵貨物稅或菸酒稅之貨物為課徵對象;臨時稅課應指
明課徵該稅課之目的,並應對所開徵之臨時稅課指定用途,並開立專款帳
戶。
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鄉(鎮、市)公所得視自治財政需要,依前
條規定,開徵特別稅課、臨時稅課或附加稅課。但對下列事項不得開徵:
一、轄區外之交易。
二、流通至轄區外之天然資源或礦產品等。
三、經營範圍跨越轄區之公用事業。
四、損及國家整體利益或其他地方公共利益之事項。
特別稅課及附加稅課之課徵年限至多四年,臨時稅課至多二年,年限屆滿
仍需繼續課徵者,應依本通則之規定重行辦理。
特別稅課不得以已課徵貨物稅或菸酒稅之貨物為課徵對象;臨時稅課應指
明課徵該稅課之目的,並應對所開徵之臨時稅課指定用途,並開立專款帳
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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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29836
發現到這題似乎有「文字陷阱」,也就是說……「臨時,附加,特別」是稅的類型,而「累進」是一種稅的設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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