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5 檢察官經偵查終結後,認被告犯罪嫌疑不足者,應為何種處分?
(A)起訴處分
(B)不起訴處分
(C)緩起訴處分
(D)無須處分,自動簽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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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0), B(65), C(4), D(2), E(0) #3866273
統計: A(0), B(65), C(4), D(2), E(0) #3866273
詳解 (共 3 筆)
#7364968
刑事訴訟法§251:公訴之提起
1.檢察官依偵查所得之證據,足認被告有犯罪嫌疑者,應提起公訴。
2.被告之所在不明者,亦應提起公訴。
2.被告之所在不明者,亦應提起公訴。
A:犯罪嫌疑不足,告了也被法官裁定駁回。(§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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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252:絕對不起訴處分
案件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為不起訴之處分:
一、曾經判決確定者。
二、時效已完成者。
三、曾經大赦者。
四、犯罪後之法律已廢止其刑罰者。
五、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其告訴或請求已經撤回或已逾告訴期間者。
六、被告死亡者。
七、法院對於被告無審判權者。
八、行為不罰者。
九、法律應免除其刑者。
十、犯罪嫌疑不足者。
一、曾經判決確定者。
二、時效已完成者。
三、曾經大赦者。
四、犯罪後之法律已廢止其刑罰者。
五、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其告訴或請求已經撤回或已逾告訴期間者。
六、被告死亡者。
七、法院對於被告無審判權者。
八、行為不罰者。
九、法律應免除其刑者。
十、犯罪嫌疑不足者。
B: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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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253-1:緩起訴處分之適用範圍及期間
1.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檢察官參酌刑法第五十七條所列事項及公共利益之維護,認以緩起訴為適當者,得定一年以上三年以下之緩起訴期間為緩起訴處分,其期間自緩起訴處分確定之日起算。
2.追訴權之時效,於緩起訴之期間內,停止進行。
3.刑法第八十三條第三項之規定,於前項之停止原因,不適用之。
4.第三百二十三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於緩起訴期間,不適用之。
2.追訴權之時效,於緩起訴之期間內,停止進行。
3.刑法第八十三條第三項之規定,於前項之停止原因,不適用之。
4.第三百二十三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於緩起訴期間,不適用之。
C:有犯罪嫌疑但情節輕微,才緩起訴。屬於檢察官「微罪不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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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檢察官啟動偵查程序後,就必須做出的正式書面決定,以處分書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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