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5 甲之子乙業已成年,卻不務正業,且經常對甲父惡言相向。某日,甲忍無可忍,夥同友人丙共同將乙 施以監禁,以示懲罰。被害人乙得否委任律師對丙提起妨害自由罪之自訴?
(A)得。乙對父親甲雖不得提起自訴,惟基於被害人自訴權之保障,乙仍得對共同正犯之丙涉嫌妨害自 由之行為提起自訴
(B)得。乙對共同正犯甲或丙妨害自由之行為,均得提起自訴,且依自訴不可分原則,對共同正犯丙自 訴之效力及於甲
(C)不得。乙對父親甲之行為依法既不得提起自訴,依自訴之主觀不可分原則,對共同正犯之丙亦不得 自訴
(D)不得。刑法第 302 條妨害自由罪為非告訴乃論之案件,乙對父親甲之行為依法既不得提起自訴,則 對共同正犯之丙亦不得自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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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35), B(205), C(159), D(105), E(0) #2429707
統計: A(735), B(205), C(159), D(105), E(0) #2429707
詳解 (共 8 筆)
#4744931
自訴跟告訴不一樣 自訴可分 告訴不可分
告訴只能決定要不要對這個犯罪事實提出告訴,一旦告了就只能讓檢察機關去查,查到誰誰有問題,告訴人不能指定誰能查誰不能查(刑法有例外規定),也不能規定在本案範圍只能指定某部份其他不能查。
告訴人只能選擇告與不告,這就是告訴不可分。
自訴不準用239告訴不可分,而是準用266檢察官公訴一部不及於未公訴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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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訴效力僅止於其所指被告之人(準用266)
所以判斷有沒有自訴不可分及其例外的適用是以被告的犯罪事實去看的
像本題中甲只有一個犯罪事實,就沒有適用
有適用的情境是:假如甲(父)今天同時毆打乙(子)及路人丙,此時丙不可提起自訴,因爲這時候就是319條第3項所謂的『一部得自訴,一部不得自訴,而不得自訴部分有321條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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