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5.甲手持一顆汽油彈往人群丟擲,當場炸死數人,甲之行為應如何處斷?
(A)數個行為,成立數個殺人罪,數罪併罰
(B)數個行為,成立一個殺人罪,法條競合
(C)一個行為,成立數個殺人罪,想像競合
(D)一個行為,成立數個殺人罪,單純數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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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 B(4), C(126), D(28), E(0) #3931101
統計: A(7), B(4), C(126), D(28), E(0) #3931101
詳解 (共 3 筆)
#7411753
甲手持一顆汽油彈往人群丟擲,當場炸死數人,甲之行為應如何處斷?
- 正確 (C) 想像競合:一個行為,成立數個殺人罪
甲「手持一顆汽油彈往人群丟擲」的舉動,在自然與法律概念上皆屬於一個犯罪行為。甲明知汽油彈具有強大殺傷力可能導致多人死亡,卻仍往人群丟擲,主觀上具備殺人故意(至少為不確定故意);該丟擲行為同時造成「數人當場死亡」的多個犯罪結果,侵害了數個不同的生命法益。依據中華民國刑法第 55 條規定,一行為而觸犯數罪名者,為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處斷。
其他選項分析
- (A) 數罪併罰:數個行為,成立數個殺人罪
錯誤。甲只有一次投擲汽油彈的動作,屬於一個行為,而非數個行為。只有在數個獨立行為犯數罪時,才適用數罪併罰。 - (B) 法條競合:數個行為,成立一個殺人罪
錯誤。如前所述,此處僅為一個行為。此外,法條競合是指一個行為同時符合數個法條,但法條之間有特別法與普通法等吸收關係,最終僅適用一法條(例如殺人罪與傷害致死罪);而本案是同時侵害多個獨立的生命法益,屬於數個殺人罪的侵害,並非法條競合。 - (D) 單純數罪:一個行為,成立數個殺人罪
錯誤。一行為侵害數個同種法益(數個生命法益)時,在刑法評價上屬於同種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 55 條從一重處斷,而非以單純數罪(分論併罰)來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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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14174
⭕ (c) 正確原因:
一個行為:甲「手持一顆汽油彈往人群丟擲」是一個單一的丟擲動作,在自然與法律概念上皆評價為一個犯罪行為。
數個殺人罪:汽油彈炸死「數人」,代表同時侵害了數個不同的生命法益,因此成立數個故意殺人罪。
想像競合:根據中華民國刑法第 55 條規定,一個行為而觸犯數個罪名者,為想像競合犯,從一重處斷。因此甲以一個丟擲行為同時致多人死亡,屬於典型的一行為觸犯數個相同罪名的「同種想像競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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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其他選項錯誤原因:
- (a) 錯誤:甲只有丟擲一顆汽油彈的「一個行為」,並非「數個行為」,因此不適用數罪併罰。
- (b) 錯誤:甲只有一個行為沒錯,但炸死數人侵害了多個生命法益,會成立數個殺人罪,而非僅成立「一個殺人罪」;且本案不涉及法條競合(法條競合是指一行為觸犯數法條,但法條間有吸收、特別法等關係,最終僅適用一法條,而生命法益具有不可替代性,必須個別計算罪名)。
- (d) 錯誤:此行為屬於「想像競合」,而非「單純數罪」(單純數罪通常指數個獨立行為犯數個獨立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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