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7 甲透過通訊軟體,與 A 女佯約性交易,攜帶溶入強力安眠藥劑之熱咖啡,誘使 A 女飲用,於 A 女逐 漸失去意識之際,詢得 A 女手機密碼,立即將該密碼輸入 A 女手機,刪除 A 女手機內之通訊軟體資 料,並乘 A 女尚未清醒而不能抗拒之際,拿取 A 女皮包內之現金得手。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甲觸犯強盜罪
(B)甲觸犯刑法第 358 條之入侵電腦或其相關設備罪
(C)甲觸犯刑法第 359 條之無故刪除電磁紀錄罪
(D)甲觸犯刑法第 347 條之擄人勒贖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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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43), B(148), C(304), D(5801), E(0) #2065326

詳解 (共 10 筆)

#4196371
強盜罪第 328 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強暴、脅迫、藥劑、催眠術或他法,
至使不能抗拒,而取他人之物或使其交付者,為強盜罪,處五年以上有期
徒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犯強盜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
傷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項及第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預備犯強盜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第 358 條
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破解使用電腦之保護措施或利用電腦系統之漏洞
,而入侵他人之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
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 359 條
無故取得、刪除或變更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致生損害於公
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六十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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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74241

A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強暴、脅迫、藥劑、催眠術或他法, 至使不能抗拒,而取他人之物或使其交付者,為強盜罪


D第347條意圖勒贖而擄人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二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預備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第一項之罪,未經取贖而釋放被害人者,減輕其刑;取贖後而釋放被害人者,得減輕其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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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84182
所謂「擄人行為」,指的是行為人施以強暴、...
(共 100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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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04960
我覺得這種題目可以直接畫線,這樣選答案會很快
甲透過通訊軟體,與 A 女佯約性交易,攜帶溶入強力安眠藥劑之熱咖啡,誘使 A 女飲用,於 A 女逐漸失去意識之際,詢得 A 女手機密碼,立即將該密碼輸入 A 女手機刪除 A 女手機內之通訊軟體資料,並乘 A 女尚未清醒而不能抗拒之際,拿取 A 女皮包內之現金得手。
紅色 : 強盜罪
黃色:入侵電腦或其相關設備罪
綠色:無故刪除電磁紀錄罪
本題不成立擄人勒贖罪,因為A女與甲係合意約出來,A女沒有被強迫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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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49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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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61731

第 328 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強暴、脅迫、藥劑、催眠術或他法
至使不能抗拒而取他人之物或使其交付者,為強盜罪,處五年以上有期
徒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犯強盜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
傷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項及第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預備犯強盜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358入侵他人電腦罪
無故輸入帳密、破解電腦


359未經允許取得、刪除、變更他人電磁紀錄罪
無故取得、刪除、變更他人電磁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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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02761
第347條 (擄人勒贖罪)的成立為:意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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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07864
如果報案的話女的應該也有罪吧
因為她從事非法行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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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39365

正確答案為 (D) 甲觸犯刑法第 347 條之擄人勒贖罪,此選項為「錯誤敘述」。

各選項法律評析

(A) 強盜罪是否成立

甲先以摻強力安眠藥之咖啡誘使 A 女喝下,使其意識逐漸喪失,再乘其「尚未清醒而不能抗拒之際」拿取皮包現金。此種利用藥物使被害人喪失反抗力,再當場取財之行為,實務及通說均認屬「強暴取財」的變形類型,可構成刑法第 328 條強盜罪(所謂「藥物強盜」)。lawyerli

因此,(A)「甲觸犯強盜罪」為正確敘述。

(B) 入侵電腦或其相關設備罪(刑法第 358 條)

甲在 A 女逐漸失去意識時,詢得其手機解鎖密碼,立即輸入 A 女手機,進入手機系統再刪除通訊軟體資料。刑法第 358 條規定:「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破解使用電腦之保護措施或利用電腦系統之漏洞,而入侵他人之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者」,即針對未經正當授權而以密碼等方式進入他人電腦、手機等設備。lawyer.get+1

甲未經 A 女同意取得並使用其手機密碼解鎖進入手機,符合「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而入侵他人之電腦或其相關設備」的構成要件,故 (B) 為正確敘述。

(C) 無故刪除電磁紀錄罪(刑法第 359 條)

甲進入 A 女手機後,刪除其通訊軟體內資料。刑法第 359 條規定:「無故取得、刪除或變更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等。law.moj+1

實務對「刪除」之解釋,認為只要無故除去他人電腦或相關設備所儲存之資料,使其呈現終局滅失狀態,即足當「刪除」,且不以永久無法回復或無備份為必要;只要對他人資料權利人之權益造成損害,即可能成立本罪。shuofeng.com+1

甲刪除 A 女手機通訊軟體資料,顯為無故刪除他人電磁紀錄,足以侵害 A 女對該等資料之權利及使用利益,符合第 359 條構成要件,故 (C) 為正確敘述。

(D) 擄人勒贖罪(刑法第 347 條)

刑法第 347 條擄人勒贖罪係以「擄人」為前提,通常指以暴力、脅迫或其他方法拘禁、綁架他人,藉此向本人或第三人勒取財物或其他不法利益。takemylaw

本題情節顯示:甲係以假意性交易邀約,並以摻安眠藥之咖啡使 A 女失去意識,再趁其不能抗拒之際取走現金;情節並未出現「帶離」、「拘禁」、「綁架」或持續控制 A 女人身自由以勒取財物的要素,而是藉藥物短暫使其喪失反抗能力,當場取財,性質上屬強盜,而非擄人勒贖。

故 (D)「甲觸犯刑法第 347 條之擄人勒贖罪」為錯誤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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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68865
347條: 意圖勒贖而擄人者,處無期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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