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7 依司法院解釋意旨,國家給予受無罪判決確定而受羈押之受害人金錢補償,其性質屬於下列何者?
(A)生活扶助
(B)特別犧牲
(C)社會救助
(D)刑事司法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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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1), B(2804), C(136), D(1191), E(0) #3295682
統計: A(21), B(2804), C(136), D(1191), E(0) #3295682
詳解 (共 7 筆)
#6200627
釋字670解釋文
受無罪判決確定之受害人,因有故意或重大過失行為致依刑事訴訟法第
101 條第1 項或軍事審判法第102 條第1項受羈押者,依冤獄賠償法第2條第3 款規定,不得請求賠償,並未斟酌受害人致受羈押之行為,係涉嫌實現犯罪構成要件或係妨礙、誤導偵查審判,亦無論受害人致受羈押行為可歸責程度之輕重及因羈押所受損失之大小,皆一律排除全部之補償請求,並非避免補償失當或浮濫等情事所必要,不符冤獄賠償法對個別人民身體之自由,因實現國家刑罰權之公共利益,受有超越一般應容忍程度之特別犧牲時,給予所規範之補償,以符合憲法保障人民身體白由及平等權之立法意旨,而與憲法第23條之比例原則有違,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至遲於屆滿2年時失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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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08244
釋字第670號
受無罪判決確定之受害人,因有故意或重大過失行為致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或軍事審判法第102條第1項受羈押者,依冤獄賠償法第2條第3款規定,不得請求賠償,並未斟酌受害人致受羈押之行為,係涉嫌實現犯罪構成要件或係妨礙、誤導偵查審判,亦無論受害人致受羈押行為可歸責程度之輕重及因羈押所受損失之大小,皆一律排除全部之補償請求,並非避免補償失當或浮濫等情事所必要,不符冤獄賠償法對個別人民身體之自由,因實現國家刑罰權之公共利益,受有超越一般應容忍程度之特別犧牲時,給予所規範之補償,以符合憲法保障人民身體自由及平等權之立法意旨,而與憲法第23條之比例原則有違,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至遲於屆滿2年時失其效力。
受無罪判決確定之受害人,因有故意或重大過失行為致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或軍事審判法第102條第1項受羈押者,依冤獄賠償法第2條第3款規定,不得請求賠償,並未斟酌受害人致受羈押之行為,係涉嫌實現犯罪構成要件或係妨礙、誤導偵查審判,亦無論受害人致受羈押行為可歸責程度之輕重及因羈押所受損失之大小,皆一律排除全部之補償請求,並非避免補償失當或浮濫等情事所必要,不符冤獄賠償法對個別人民身體之自由,因實現國家刑罰權之公共利益,受有超越一般應容忍程度之特別犧牲時,給予所規範之補償,以符合憲法保障人民身體自由及平等權之立法意旨,而與憲法第23條之比例原則有違,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至遲於屆滿2年時失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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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164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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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生活扶助:政府為了照顧經濟弱勢、身心障礙或遭遇特殊變故的民眾,所提供以維持基本生活所需的社會福利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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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特別犧牲:人民對財產權的自由支配使用權,因公益之故而遭受到超過財產社會義務界限的特別限制或剝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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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社會救助:國家為了照顧經濟弱勢、遭遇急難或重大災害的民眾,由政府提供資金與物資,以維持其基本生活並協助自立的社會福利制度。包含:生活扶助、醫療補助、急難救助及災害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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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刑事司法補助:因應刑事案件所提供的訴訟費用、律師聘任補償或被害人補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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