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8 甲擔任快遞人員,運送包裹至某公益基金會的過程中,起了貪念而取走該包裹,未將該包裹交付該基金會。依實務見解,甲成立何罪?
(A)刑法第321條第1項加重竊盜罪
(B)刑法第336條第1項公益侵占罪
(C)刑法第336條第2項業務侵占罪
(D)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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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3), B(230), C(4295), D(462), E(0) #3151604

詳解 (共 4 筆)

#5962943

友情建議
考試遇到 快遞拿貨、郵差拿信、會計侵占贓款的都選業務侵占 
雖然學說也有認為是竊盜(快遞、郵差)之類的
可是選擇答案大部分都侵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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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36 條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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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321加重竊盜罪
1.犯前條第一項、第二項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
  二、毀越門窗、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
  三、攜帶兇器而犯之。
  四、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
  五、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
  六、在車站、港埠、航空站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機內而犯之。
2.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A:甲侵占因職務而取得之包裹,其行為以侵占論更合適,非竊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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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336公務公益侵占罪、業務侵占罪
1.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2.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九萬元以下罰金。
3.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B:甲並非因為公益事業取得包裹,不成立公務公益侵占罪。
C:甲身為快遞人員,卻將應投遞之包裹據為己有,成立業務侵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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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320普通竊盜罪、竊佔罪
1.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2.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3.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D:同A選項,甲之行為應以侵占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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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41358
  • (c) ⭕ 正確:快遞人員甲在法律上屬於從事運送業務之人。其在運送途中將包裹據為己有的行為,在刑事實務見解中,若將「整個包裹(不論有無拆封)」直接侵沒而未交付給收件人,屬於將其因業務上所持有之物變更為不法所有,構成刑法第336條第2項的業務侵占罪 
其它選項錯誤原因
  • (a) ❌ 錯誤:加重竊盜罪必須符合刑法第321條規定的特定加重事由(如侵入住宅、攜帶凶器、結夥三人以上等),本題甲的行為並不具備這些法定加重情狀。
  • (b) ❌ 錯誤:公益侵占罪是指對於「因公益所持有之物」進行侵占。雖然包裹的目的地是某公益基金會,但甲是基於快遞人員的「業務關係」持有該包裹,而非基於公益事業的目的取得,因此不成立公益侵占罪。
  • (d) ❌ 錯誤:如果快遞員是將「整個包裹」侵吞未交付,實務上論以業務侵占罪。
    (註:若依最高法院29年上字第171號判例之「包裝物理論」,如果是「將封緘包裝拆開,僅偷走裡面的特定內容物(例如手機)」,才會被認為是破壞託運人的持有,進而成立普通竊盜罪。本題明示「取走該包裹,未將該包裹交付」,係將整個業務持有物據為己有,故成立業務侵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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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最簡單的判斷方式 先判斷是偷竊還是侵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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