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8. 高雄某食品公司涉嫌將過期數年的黑心肉品改標偽裝後販售。民眾檢舉後, 地檢署檢察官隨即指揮警方展開搜索與調查。偵查終結後,檢察官依法對 該公司負責人提起公訴,並移送法院審理。關於本案涉及的法律程序與原 則,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檢警第一時間前往該公司搜索並查扣過期肉品,其主要目的是為了 防止證據遭到湮滅,此階段屬於刑事訴訟審判程序
(B)為了保障大眾的食品安全與知情權,媒體在檢警調查階段可以全程 直播搜索現場,此符合「偵查公開原則」
(C)法院必須在收到檢察官起訴書後才能開始審理此案;若檢察官沒有 起訴,法院不得主動審判,此為「不告不理原則」
(D)檢察官在起訴書中指出被告案發後有脫產行為,因此請求法院從重 量刑,這展現了檢察官擁有的「刑事裁判執行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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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0), B(0), C(6), D(0), E(0) #3953788
統計: A(0), B(0), C(6), D(0), E(0) #3953788
詳解 (共 1 筆)
#7437689
(A) 檢察官指揮警方進行搜索、扣押、訊問被告與證人的階段,屬於刑事訴訟中的「偵查程序」。直到檢察官偵查終結「提起公訴」並將案卷移送法院後,才正式進入法院的「審判程序」。
(B) 我國刑事訴訟採行的是「偵查不公開原則」(刑事訴訟法第 245 條)。
為了保障被告的名譽與隱私、維護其受公平審判的權利,並防止共犯串供或湮滅證據,訴訟法嚴格規定偵查不公開。媒體全程直播搜索現場屬於嚴重違反該原則的行為,並非合法的權利。
(D) 檢察官在起訴書或庭審時請求法院對被告判處特定刑度,這屬於檢察官的「求刑權(公訴權的展現)」,最終判多重是由法官(裁判權)決定。
而「刑事裁判執行權」是指當法院做出「確定判決」後,由檢察官指揮指揮執行科來落實刑罰(如:送監執行、收取罰金),這發生在判決確定之後,而非起訴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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