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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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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年 - 102-1 司法官特種考試_三等_司法官: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184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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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甲之印鑑圖章及支票簿,常交與乙保管,乙擅自以該印鑑圖章簽發支票一張,交付與善意之丙,下 列敘述,何者正確?
(A)丙得主張成立表見代理,由甲負授權人責任
(B)法院得不待丙之主張,逕行認定本件成立表見代理
(C)法院得不待丙之主張,逕行認定本件係無權代理
(D)丙僅得主張成立表見代理,不得主張成立無權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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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52), B(9), C(18), D(41), E(0) #687159
詳解 (共 1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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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1 · 2018/03/22
#2686715
表見代理,是指無代理權人雖然做出無權代理...
(共 105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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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甲竊取乙之自行車並出賣且交付給不知情之丙。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甲出賣自行車給丙之行為,即為所謂「出賣他人之物」 (B)甲將自行車交付給丙之行為,即為所謂「無權處分」 (C)甲與丙間之買賣契約有效 (D)該自行車係為贓物,故丙無法取得其所有權
#687160
51 下列選項之敘述,何者為全部正確?①當事人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且為專屬合意管轄之約定, 一造若向合意管轄法院外之法院起訴,縱他造不抗辯法院無管轄權而為本案之言詞辯論,該受訴法 院仍無管轄權 ②行政法院認無審判權而移送前來之訴訟事件,普通法院認其亦無受理權限者,應 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並聲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但當事人合意由普通法院為裁判者,普通法院即有審 判權 ③普通法院認其有受理訴訟權限而為裁判經確定者,基於法院獨立運用原則,其他法院並不 受該裁判之羈束 ④當事人就已繫屬外國法院之事件,向國內法院更行起訴,如兩造合意願由該受 訴法院裁判者,該受訴法院即應裁判,不得裁定在該外國法院判決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 (A)①② (B)①③④ (C)①②④ (D)②④
#687161
52 甲夫乙妻育有一子丙 8 歲,乙妻腹中尚有胎兒一名。民國 98 年間某日甲夫車禍身亡,遺有房屋一棟 並負有債務新臺幣 500 萬元整。以下敘述何者正確? (A)關於分割遺產之訴訟,胎兒除非係死產,否則應具當事人能力 (B)關於甲所負債務部分,其債權人得列胎兒作為被告,請求連帶給付該款項 (C)丙未成年,應無當事人能力 (D)若胎兒為訴訟當事人,於其死產時,應由其繼承人承受訴訟
#687162
53 甲將乙列為被告,於 100 年 6 月 1 日起訴請求法院判決命乙給付新臺幣(下同)200 萬元(以下 稱「前訴訟」)。其事實及理由略為:乙於 98 年 4 月 5 日向甲購買機器設備一具,約定價金 300 萬 元,但乙於給付 100 萬元後,餘 200 萬元一直未依約給付,經甲屢次催告,均置之不理,為此提起訴 訟云云。乙則抗辯:甲所交付之機器設備有重大瑕疵,已解除契約,無給付義務。問下列選項之敘 述,何者正確? (A)乙於前訴訟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得對甲提起反訴,請求法院判決命甲應返還系爭機器設備價金 100 萬元予乙 (B)於前訴訟甲獲勝訴判決確定後,乙又提起後訴訟請求甲應返還系爭機器設備價金 100 萬元予乙, 由於前、後訴訟涉及同一買賣契約,訴訟標的同一,為同一事件,後訴訟應屬不合法 (C)甲於前訴訟第二審繫屬中,不得追加請求確認甲、乙間買賣契約關係存在 (D)乙於本訴訟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得對甲提起反訴,請求法院確認系爭機器設備有瑕疵存在
#687163
54 以製造餅干為業之 A 公司,因週轉失靈導致停業,由 Y1及 Y2概括承受 A 之業務。在其承受前,陸 續供應 A 所需原料之 X、X1、……X17等供應商委由 X 為代表與 A、Y1、Y2協商清償 A 所欠債務之 事宜;最後達成協議,由 Y1、Y2連帶保證 A 將於半年內償還 A 所積欠 X、X1、……X17等人之債務。 事後 A 未清償。問:X、X1、……X17等人是否可以選 X 為選定當事人,對 A、Y1、Y2提起請求履 行因該協議所生債務之訴訟? (A) X、X1、……X17等人之債權為各自獨立,所以不可以 (B) X、X1、……X17等人之債權發生之原因事實同一,所以可以 (C) X、X1、……X17等人過半數同意選定即可以 (D) X、X1、……X17各債權人無共同利益,所以不可以
#687164
55 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計算及裁判費之徵收,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起訴主張乙無權占用其地建屋,請求拆屋還地,並請求因無權占用之相當於租金之損害金。關 於後者,亦應併算其價額 (B)在分割共有物之訴,被告上訴時,其上訴利益之計算,應以上訴人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 (C)撤銷仲裁判斷之訴係形成之訴,應一律徵收裁判費新臺幣 3000 元 (D)在客觀預備合併之訴中,若備位之訴之訴訟標的價額較先位之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為低者,備位之 訴不另徵裁判費
#687165
56 居住甲地之 A 簽發 1 張以居住乙地之 B 為受款人之本票。A 在本票正面記載若因本票據涉訟,得以 持票人之住所地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該票據由 B 背書轉讓與居住丙地之 C,C 又背書轉讓居住 丁地之 D。D 因該票據不能獲得兌現,擬起訴請求 A 支付票款,應由何地法院管轄? (A)乙地之地方法院 (B)甲或丁地之地方法院 (C)丙地之地方法院 (D)丁地之地方法院
#687166
57 關於訴之變更、追加,下列何選項之敘述為全部錯誤?①在通常訴訟程序之第二審,就請求之基礎 事實同一者,得為訴之變更或追加 ②簡易訴訟程序因訴之變更或追加,致使其訴之全部應適用通 常訴訟程序者,應駁回其變更或追加 ③在小額訴訟程序之第二審為訴之變更或追加,除了當事人 合意繼續適用小額訴訟程序並經法院認為適當者外,僅能在新臺幣 10 萬元之範圍內為之 ④在通常 程序之第一審,起訴狀送達被告前,原告得任意為訴之變更或追加,不須得被告同意 (A)①②③ (B)②③④ (C)②③ (D)①④
#687167
58 關於定不動產經界線之訴,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定經界之訴,應適用通常程序 (B)原告訴之聲明中所表明之界線,如法院認為被告所主張之界線始為正確者,法院應駁回原告之請求 (C)若法官於判決主文中所表明之界線與原告訴之聲明所表明之界線不同,應認為原告有上訴之利益 (D)此一訴訟之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及被告之土地價值總額計算
#687168
59 原告甲列乙為被告,起訴主張依所有物返還請求權,請求乙返還 A 車。事實主張略以:A 車係甲所 有,乙未經甲同意,擅自將 A 車占為己用。乙則抗辯:A 車非甲所有,且乙係向甲租用 A 車,並非 無權占有。經法院審理結果,認定:A 車係甲所有,且甲將 A 車出租予乙。因而判決駁回甲之請求 確定。試問:此確定判決之既判力客觀範圍為何? (A)甲對乙就 A 車之所有物返還請求權 (B)甲就 A 車之所有權 (C)甲就 A 車之所有權,及乙對甲就 A 車之租賃權 (D)甲就 A 車之所有權,及甲對乙就 A 車之所有物返還請求權
#6871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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