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9 關於不動產之查封,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未辦理保存登記之不動產,無從為查封登記,不得查封之
(B)執行債務人有多數不動產,執行債權人選擇查封其一者,如其價格足清償強制執行之債權額及債務人應負擔之費用,縱不合比例,亦得為之
(C)經查封之不動產,由執行債務人以外之人保管者,執行債務人仍得為管理或使用
(D)經查封之不動產,第三人違背查封效力,就查封物取得所有權登記者,執行法院得不待塗銷其登記,即續行拍賣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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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0), B(1), C(5), D(2), E(0) #3993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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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918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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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69248
答案:(D) 經查封之不動產,第三人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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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80590
(A)依強制執行法第11條第3項,債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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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686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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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8 條
已查封之不動產,以債務人為保管人者,債務人仍得為從來之管理或使用。由債務人以外之人保管者,執行法院得許債務人於必要範圍內管理或使用之。*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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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舊見解有所落差,請考生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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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99年度台抗字第340號民事裁定

按不動產實施查封後,債務人就查封物所為移轉、設定負擔或其他有礙執行效果之行為,
對於債權人不生效力。實施查封後,第三人未經執行法院允許,占有查封物或為其他有礙
執行效果之行為者,執行法院得依職權或依聲請排除之。強制執行法第一百十三條準用第
五十一條第二、三項規定甚明。準此,不動產實施查封後,第三人違背查封效力,就查封
物取得所有權或其他物權登記,有礙執行效果者,對於債權人不生效力,第三人不得以其
所有權或其他物權對抗債權人。是執行法院自得不待塗銷第三人之所有權或其他物權登記
(回復債務人所有之原狀),即續行拍賣程序。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法律座談會

法律問題:不動產經查封後,未辦查封登記前,債務人乘隙將其所有權移轉登記于第三人,執行法院可否實施拍賣﹖

座談機關:台灣高雄地方法院

司法院第一廳研究意見:按執行債務人之不動產,經法院查封後,執行債務人對之所為之處分行為,對於債權人固不生效力,但非謂查封後辦妥之移轉登記,係屬當然絕對無效。故在尚未塗銷登記之前,第三人依移轉登記所取得之所有權,尚不失其效力(最高法院五十年台上字第九六、二○八七號判例,六十六年十月十八日民庭庭推總會決議參照)。本題不動產于查封後未辦查封登記前,債務人移轉登記予第三人,尚未塗銷登記前,第三人之所有權,不失其效力,執行法院自應於塗銷移轉登記,恢復為債務人所有權後,始能繼續拍賣。研討意見,應以乙說為當。

最高法院 50 年台上字第 96 號 民事判例:依土地法所為之登記有絕對真實之公信力,縱使債務人之處分有無效之原因,在債權人未提起塗銷登記之訴,並得有勝訴之確定判決以前,其登記不失其效力。債權人殊難以該不動產之登記在實施查封以後為無效,認定第三人尚未取得所有權,並無足以排除強制執行之權,而主張第三人執行異議之訴為無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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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85423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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