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9. 經登記或註冊之遊艇,遇滅失、報廢、喪失中華民國國籍、失蹤滿六個月或沉沒不能打撈修復者,遊艇所有人如自發覺或事實發生之日起四個月之內未向船籍港或註冊地航政機關辦理遊艇廢止登記或註冊者,由航政機關對遊艇所有人或遊艇駕駛作下列何種之處分?
(A)停止航行
(B)警告
(C)六千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鍰
(D)記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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