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下列關於現行行政實務上公務員與國家之間關係的敘述,何者正確?
(A)公務員與國家之間屬「特別權力關係」,因此並無法律保留原則之適用
(B)公務員僅得針對改變身分之「基礎關係」的處分提起行政訴訟,不影響身分的「經營關係」的處分則
不得提起行政訴訟
(C)機關對於違法失職之公務員得依法為懲處,但應謹守明確性原則與正當法律程序的要求
(D)公務員認為主管機關所為的免職處分違法,得向處分機關的上級機關提起訴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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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1), B(294), C(2956), D(162), E(0) #1456284
統計: A(31), B(294), C(2956), D(162), E(0) #1456284
詳解 (共 10 筆)
#1522068
d:免職 復審(考試院保訓會)-->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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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26828
改變身分說→重大影響說→有權利有救濟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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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22075
請問b是指公務員公法上財產請求權得爭訟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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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776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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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正確(正確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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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雖然國家對公務員享有懲戒與懲處權,但現代法治國已徹底打破傳統特別權力關係,公務員服勤與懲處事項必須遵守「法律保留原則」、「明確性原則」以及「正當法律程序」(例如:給予陳述意見之機會、考績委員會之設置與程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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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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錯在哪裡:我國實務與學說已淘汰傳統「特別權力關係」,改採「公法上職務關係」。公務員之權利義務與保障,依然有法律保留原則之適用(如《公務人員任用法》、《公務人員考績法》、《公務人員保障法》等均需以法律明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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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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錯在哪裡(關鍵最新實務變革): 過去實務(釋字第 243 號等)曾區分「基礎關係(改變身分)」與「經營關係(內部管理)」,限制僅基礎關係得提起訴訟。 但司法院釋字第 785 號解釋已徹底突破此界線,宣告:「只要權利受有侵害,不論是否改變公務員身分(經營關係),均得依法提起相應之行政訴訟」,貫徹憲法第 16 條保障訴訟權之意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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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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錯在哪裡(救濟管道考點): 依《公務人員保障法》第 25 條及第 44 條,公務員對於行政處分(如免職處分)不服時,救濟管道是向「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保訓會)」提起復審,而不是向原處分機關的上級機關提起「訴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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