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甲與乙通謀作成所有權之假移轉,將甲所有且已辦保存登記之 A 屋移轉登記為乙所有。丙授與代理權予丁,委請丁代為購買房屋。丁明知甲、乙間係通謀虛偽移轉,仍代理丙向乙購買 A 屋,並完成 A 屋所有權移轉登記於丙名下。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甲、乙間通謀虛偽移轉 A 屋所有權之法律行為無效;乙以自己名義與丙成立 A 屋買賣契約有效
(B)丙主張民法第 87 條第 1 項但書之善意第三人保護,應以代理人丁是否知悉甲、乙間通謀情事為斷
(C)乙、丙間移轉 A 屋所有權之行為,效力未定,丙得主張善意受讓取得 A 屋所有權
(D)甲得向丙請求返還 A 屋並塗銷 A 屋之所有權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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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 B(1), C(2), D(3), E(0) #3960720

詳解 (共 1 筆)

#7446924

詳細解析:

  • (A) 正確: 甲、乙間通謀虛偽意思表示,依民法第 87 條第 1 項本文,該物權移轉行為無效。乙對外以自己名義與丙成立買賣契約,係屬乙與丙之間的債權行為,原則上基於契約自由原則,該債權契約有效(即便乙無處分權,僅影響其後續物權移轉之效力)。

  • (B) 正確: 依民法第 105 條規定:「代理人之意思表示,因其意思欠缺、被詐欺、被脅迫或明知其情事或可得而知其情事,致其效力受影響時,其事實之有無,應就代理人決之。」 由於代理行為的效果歸屬於本人(丙),因此關於善意、惡意之認定,應以代理人(丁)為準。丁明知甲、乙間通謀虛偽,故丙不能主張自己為善意第三人。

  • (C) 錯誤(本題答案):

    1. 非效力未定: 乙、丙間的移轉所有權行為(物權行為),並非「效力未定」,而是受限於前面「通謀虛偽」的法律效力。由於乙根本不是 A 屋真正的所有權人,其將所有權移轉給丙,屬於「無權處分」(準用民法第 118 條)。

    2. 無法善意受讓: 丙欲取得所有權,必須符合民法第 759 條之 1 第 2 項之不動產善意受讓規定。但如前述 (B) 選項所述,因代理人丁「明知」虛偽情事,代理人之惡意視同本人之惡意,故丙非善意第三人,無法善意受讓取得所有權

  • (D) 正確: 因丙非善意第三人,無法取得 A 屋所有權(物權行為無效或未生效),甲仍為 A 屋之真正所有人。依民法第 767 條第 1 項,甲得本於所有權,請求丙塗銷登記並返還 A 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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