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關於憲法法庭,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憲法法庭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
(B)憲法法庭之不受理裁定毋須標示主筆大法官
(C)憲法法庭之判決,應經全體大法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D)對於憲法法庭之裁判,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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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63), B(347), C(389), D(99), E(0) #3461869
統計: A(163), B(347), C(389), D(99), E(0) #3461869
詳解 (共 4 筆)
#6633074
1.憲法法庭審理法規範憲法審查及裁判憲法審查案件、機關爭議案件及地方自治保障案件應經大法官現有總額三分之二以上參與評議,現有總額過半數同意,才能作成憲法法庭的判決。
2.憲法法庭審理總統、副總統彈劾案件及政黨違憲解散案件,應經大法官現有總額三分之二以上參與評議,現有總額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才能作成憲法法庭的判決。
3.審理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案件,則應經大法官現有總額過半數參與評議,參與評議大法官過半數同意。
2.憲法法庭審理總統、副總統彈劾案件及政黨違憲解散案件,應經大法官現有總額三分之二以上參與評議,現有總額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才能作成憲法法庭的判決。
3.審理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案件,則應經大法官現有總額過半數參與評議,參與評議大法官過半數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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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92609
(A)
第 26 條
1 憲法法庭行言詞辯論應有大法官現有總額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參與。未參與言詞辯論之大法官不得 參與評議及裁判。
2 經言詞辯論之案件,其裁判應於言詞辯論終結後三個月內宣示之;必要時,得延長二個月。
1 憲法法庭行言詞辯論應有大法官現有總額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參與。未參與言詞辯論之大法官不得 參與評議及裁判。
2 經言詞辯論之案件,其裁判應於言詞辯論終結後三個月內宣示之;必要時,得延長二個月。
(B)
第 33 條
1 判決應作判決書,記載下列事項: 一、當事人姓名、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機關或其他團體者,其名稱及所在地、事務所或
營業所。
二、有法定代理人、代表人、管理人者,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其與法人、機關或團體之關係。
三、有訴訟代理人或辯護人者,其姓名、住所或居所。
四、案由。
五、主文。
六、理由。
七、年、月、日。
八、憲法法庭。
2 判決書應記載參與判決之大法官姓名及其同意與不同意主文之意見,並標示主筆大法官。
3 判決得於主文諭知執行機關、執行種類及方法。
4 理由項下,應記載當事人陳述之要旨、受理依據,及形成判決主文之法律上意見。
(D)第 39 條
對於憲法法庭及審查庭之裁判,不得聲明不服。
對於憲法法庭及審查庭之裁判,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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