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下列有關行政執行法第 17 條之 1 所定禁止命令之敘述,何者錯誤?
(A)該禁止命令係針對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不履行而作成之確保義務履行手段
(B)行政執行分署得依義務人之申請核發禁止命令
(C)行政執行分署得依職權對義務人核發禁止命令
(D)義務人為法人時,不適用本條所定禁止命令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325), B(2646), C(263), D(1490), E(0) #3255326
統計: A(325), B(2646), C(263), D(1490), E(0) #3255326
詳解 (共 10 筆)
#6298414
第 17-1 條
義務人為自然人,其滯欠合計達一定金額,已發現之財產不足清償其所負義務,且生活逾越一般人通常程度者,行政執行處得依職權或利害關係人之申請對其核發下列各款之禁止命令,並通知應予配合之第三人:
一、禁止購買、租賃或使用一定金額以上之商品或服務。
二、禁止搭乘特定之交通工具。
三、禁止為特定之投資。
四、禁止進入特定之高消費場所消費。
五、禁止贈與或借貸他人一定金額以上之財物。
六、禁止每月生活費用超過一定金額。
七、其他必要之禁止命令。
2
0
#7482682
(A) 該禁止命令係針對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不履行而作成之確保義務履行手段:【正確敘述】
白話: 禁奢條款就是為了防止欠稅或欠罰款(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的大戶,明明欠錢不還卻還在過奢華生活而設的逼還錢手段。
(B) 行政執行分署得依義務人之申請核發禁止命令:【錯誤敘述,故為答案】
白話: 法律規定禁止命令是「依職權」或「依利害關係人(如債權人等)之申請」發布的。欠錢的債務人(義務人)不可能自己跑去跟分署申請「請下命令禁止我自己花錢」,這邏輯完全不通,所以 (B) 錯誤。
1
0
#6296467
(B) 行政執行分署得依義務人之申請核發禁止命令
禁止命令為行政執行分署依職權核發,與義務人無任何關聯。
1
0
#7513663
利害關係人不是義務人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