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 場所性質之判斷,對警察行使職權而言,相當重要。下列有關警察行使職權場所之敘述,何者錯誤?
(A)警察取得法院核發之令狀而進入之私人處所,為合法進入之場所
(B)公車站及其售票亭,均為公眾得出入之場所
(C)營業中之麵包店為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歇業後為私人處所
(D)警察進入麵包店查證形跡可疑之人之身分,應於其實際從事營業之時間為之
統計: A(376), B(3511), C(622), D(506), E(0) #3255335
詳解 (共 7 筆)
公共場所和公眾得出入之場所在法律和實際應用上有一些區別:
關鍵在於「公眾得出入之場所」和「私人處所」的區分。
各選項
(A) ✅ 正確
警察取得法院核發的令狀,依法進入私人處所,屬於合法進入。
? 有合法令狀,就可以依法進入私人處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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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 錯誤 ← 答案
公車站及其售票亭,均為公眾得出入之場所。
錯在「售票亭」。
* ? 公車站:公眾得出入之場所
* ? 售票亭:屬於供特定工作使用的空間,不是公眾得自由出入之場所
所以不能把公車站和售票亭全部認定為公眾得出入場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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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 正確
營業中的麵包店:
? 營業中 → 公眾得出入之場所
歇業後:
? 歇業 → 私人處所
因為場所性質會隨實際使用狀態而改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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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 正確
警察進入麵包店查證可疑人的身分,應在麵包店實際營業、供公眾出入的時間進行。
? 因為營業時間才屬於「公眾得出入之場所」。
一、(B)❌ 錯誤
題目說:
「公車站及其售票亭,均為公眾得出入之場所」
錯在 「售票亭」。
「公車站」本身是供一般公眾候車、使用的場所,屬於公眾得出入之場所。
但售票亭並非當然屬於公眾得自由出入的場所。售票亭主要是工作人員執行售票業務的空間,具有一定的管理、限制性,因此不能直接認定「公車站及售票亭均屬公眾得出入之場所」。
所以:
公車站 ≠ 售票亭
不能因為公車站是公眾得出入場所,就連售票亭也一併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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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A)⭕ 正確
警察取得法院核發之令狀而進入之私人處所,為合法進入之場所。
原本是私人處所,但是警察如果取得法院核發的合法令狀,依法進入,就具有法律上的正當性。
所以此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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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C)⭕ 正確
營業中之麵包店為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歇業後為私人處所。
這裡正是這題很重要的考點。
營業中的麵包店,一般消費者可以自由進入,因此屬於:
公眾得出入之場所
但歇業後,既然已經停止對外營業,原本開放給不特定公眾進入的性質消失,此時就屬於私人處所。
所以這一項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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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D)⭕ 正確
警察進入麵包店查證形跡可疑之人之身分,應於其實際從事營業之時間為之。
這是因為麵包店在營業時間屬於「公眾得出入之場所」。
警察依法進入這類場所行使職權,應注意場所的實際營業時間。
因此這項正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