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你為消防安全設備審圖承辦人員,某工廠規劃增建一座過氧化氫的室內儲存場所,有關該場所之 公共危險物品數量、面積、用途及高度等,下列何者符合顯著滅火困難場所之要件?
(A)該儲存場所儲存過氧化氫的最大數量為 3 萬公斤(過氧化氫管制量為 300 公斤)
(B)該儲存場所總樓地板面積為 300 平方公尺。且每 150 平方公尺,以無開口且具半小時以上防火 時效之牆壁、樓地板區劃分隔
(C)該室內儲存場所尚有其他用途,並以無開口且具 1 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牆壁、樓地板區劃分隔
(D)該儲存場所為高度 6 公尺之一層建築物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2), B(0), C(0), D(1), E(0) #3928064

詳解 (共 1 筆)

#7418210
一、公共危險物品製造場所一般處理場所符合下列規定之一:
  • 總樓地板面積在1000m2以上。
  • 公共危險物品數量達管制量100倍以上。但第一類公共危險物品之 氯酸鹽類、過氯酸鹽類、硝酸鹽類、第二類公共危險物品之硫磺、 鐵粉、金屬粉、鎂、第五類公共危險物品之硝酸酯類、硝基化合物 、金屬疊氮化合物,或含有以上任一種成分之物品且供作爆炸物原 料使用,或高閃火點物品其操作溫度未滿攝氏100度者,不列入管制量計算。 
  • 製造或處理設備高於地面6m以上。但高閃火點物品其操作溫度未滿攝氏100度者,不在此限。 
  • 建築物除供一般處理場所使用以外,尚有其他用途。但以無開口且具1hr以上防火時效之牆壁、樓地板區劃分隔者,或處理高閃火點物品其操作溫度未滿攝氏100度者,不在此限。
 二、室內儲存場所符合下列規定之一:
  • 儲存公共危險物品達管制量150倍以上。但第一類公共危險物 品之氯酸鹽類、過氯酸鹽類、硝酸鹽類、第二類公共危險物品之硫 磺、鐵粉、金屬粉、鎂、第五類公共危險物品之硝酸酯類、硝基化 合物、金屬疊氮化合物,或含有以上任一種成分之物品且供作爆炸 物原料使用,或高閃火點物品者,不列入管制量計算。 
  • 儲存第一類、第三類、第五類或第六類公共危險物品,其總樓地板面積在150m2以上。但每150m2內,以無開 口且具半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牆壁、樓地板區劃分隔者,不在此限 。
  • 儲存第二類公共危險物品之易燃性固體或第四類公共危險物品閃火點未滿攝氏70度,其總樓地板面積在150m2以上。但每150m2內,以無開口且具1hr以上防火時效之牆壁 、樓地板區劃分隔者,不在此限。 
  • 儲存第一類、第三類、第五類或第六類公共危險物品,其建築物除供室內儲存場所使用以外,尚有其他用途。但以無開口且具1hr以上防火時效之牆壁、樓地板區劃分隔者,不在此限。 
  • 儲存第二類公共危險物品之易燃性固體或第四類公共危險物品閃火點未滿攝氏70度,其建築物除供室內儲存場所使用以外,尚有其他用途。但以無開口且具1hr以上防火時效之牆壁、樓地板區劃分隔者,不在此限。 
  • 高度在6m以上之一層建築物。
三、室外儲存場所儲存塊狀硫磺,其面積在100m2以上。
四、室內儲槽場所符合下列規定之一。但儲存高閃火點物品或第六類公共危險物品,其操作溫度未滿攝氏100度者,不在此限:
  • 儲槽儲存液體表面積在40m2以上。
  • 儲槽高度在6m以上。 
  • 儲存閃火點在攝氏40度以上未滿攝氏70度之公共危險物品,其儲槽專用室設於一層以外之建築物。但以無開口且具1hr以上防火時效之牆壁、樓地板區劃分隔者,不在此限。 
五、室外儲槽場所符合下列規定之一。但儲存高閃火點物品或第六類公共危險物品,其操作溫度未滿攝氏100度者,不在此限:
  • 儲槽儲存液體表面積在40m2以上。 
  • 儲槽高度在6m以上。 
  • 儲存固體公共危險物品,其儲存數量達管制量100倍以上。 
六、室內加油站一面開放上方樓層供其他用途使用

【簡化】
  1. 製、處:
    千(TFA)、百(管制量倍數)、六(高度)、複(複合用途)
  2. 內存:
    150(FA及管制量倍數)、70(溫度)、6(高度)
  3. 外存:
    百(FA)塊硫
  4. 內槽:
    40(FA及溫度)、6(高度)
  5. 外槽:
    四(FA)、六(高度)、百(管制量倍數)
  6. 內加
1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