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台中市政府公務員執行職務時,因過失不法侵害台中市民 A 之權利,若 A 符合國家賠償法相關要件
而提起損害賠償訴訟,下列哪一個法院有第一審管轄權?
(A)台中地方法院
(B)台中高等行政法院
(C)臺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
(D)最高行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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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04), B(192), C(27), D(14), E(0) #3003703
統計: A(904), B(192), C(27), D(14), E(0) #3003703
詳解 (共 3 筆)
#5919911
賠償有效時間 知2 發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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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06001
《國家賠償法》第12條明定:「損害賠償之訴,除依本法規定外,適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此條款確立了國家賠償訴訟的「補充法」地位,具體代表以下涵義:訴訟程序準用:當民眾對國家或公務機關提起損害賠償訴訟時,除了《國家賠償法》本身的規定外,法院管轄、起訴流程、審級救濟(如上訴、抗告)、再審及訴訟費用等,皆全面適用《民事訴訟法》的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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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是規範私人或機關間因財產、身分等權利義務發生爭議時,國家法院如何透過訴訟程序審理及強制實現權利的法律。其核心運作機制與資源包含以下重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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誰可以提告: 處理私權爭議,法院不會主動介入,必須由當事人(原告)主動提起訴訟。若有調解需求,可向各地法院或鄉鎮市區公所調解委員會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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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哪裡提告: 採取「以原就被」原則,通常須向被告住所地(或居所地)法院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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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成本: 起訴時須先向法院繳納裁判費(通常約為請求金額或財產價值的 1.5%)。一、二審律師費屬當事人自願支出,無法向敗訴方索討;僅第三審強制委任律師時,費用可列為訴訟費用由敗訴方負擔(有金額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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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出庭的後果: 民事訴訟非強制到場,若原告或被告無故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法院可依到場當事人之聲請,逕行做出「一造辯論判決」。上訴限制: 為避免司法資源濫用,若是涉及財產權的訴訟,須上訴所得利益超過新臺幣 100 萬元,才可向第三審(最高法院)提起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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