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有關賦稅署 2005 年信託契約形式態樣及其稅捐核課原則,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若受益人不特定,且受益人受益與否及受益權利之範圍,由受託人自行裁量決定,則此信託類型為裁量信託(Discretionary Trust)
(B)若受益人特定,且受益金額及範圍均已確定,受託人僅依契約辦理,無裁量權,則此信 託在課稅上,其所得稅納稅義務人為受託人
(C)若受益人特定,且委託人僅保留變更信託財產營運範圍、方法之權利,則此種信託態樣 於信託成立時,會核課贈與稅
(D)若受益人特定,但保留委託人可變更受益人或分配處分信託利益之權利,則此種信託態樣於信託成立時,不核課贈與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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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 B(59), C(7), D(10), E(0) #3709769

詳解 (共 5 筆)

#7423516
正確答案為 (B) 若受益人特定,且受益金額及範圍均已確定,受託人僅依契約辦理,無裁量權,則此信託在課稅上,其所得稅納稅義務人為受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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錯誤原因分析
  • 選項 (B) 錯誤:根據我國所得稅法第3條之4以及財政部財政署 2005 年(台財稅字第09404509000號函)所頒布的「信託契約形式態樣及其稅捐核課原則」,信託財產所發生之收入,應於所得發生年度,按比例或信託本旨計算受益人之各類所得額,由受益人併入當年度所得額課稅。因此,當受益人特定且已確定時,所得稅的納稅義務人是「受益人」而非「受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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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98417

正確答案是:**(B)**

下面依 2005 年賦稅署「信託契約形式態樣及其稅捐核課原則」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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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裁量信託的定義

✅ **正確**

若:

* 受益人不特定
* 受益與否及分配範圍由受託人裁量

此屬「裁量信託(Discretionary Tru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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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受益人特定且金額確定,納稅義務人為受託人

❌ **錯誤**

若:

* 受益人特定
* 受益金額及範圍已確定
* 受託人無裁量權

此屬「他益信託(確定受益信託)」。

依課稅原則:

? **所得稅納稅義務人為受益人,而非受託人**

只有在受益人不確定或屬裁量信託等情形,才可能由受託人代為課稅。

因此(B)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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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僅保留營運方式變更權,成立時課贈與稅

✅ **正確**

若:

* 受益人特定
* 委託人僅保留財產管理或營運方法之變更權

因未保留受益權控制權,屬真正財產移轉,
? 信託成立時即構成贈與,應課贈與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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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保留變更受益人權利,成立時不課贈與稅

✅ **正確**

若:

* 委託人保留變更受益人或分配利益之權利

表示受益權尚未確定移轉,
? 成立時不核課贈與稅。
待實際確定受益人時才可能課稅。

---

## ✅ 結論

答案:**(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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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題是信託稅制的核心觀念題 ?
如果你願意,我可以幫你整理一張:

?「信託四大型態 × 所得稅 × 贈與稅 × 遺產稅」超清楚對照表

這部分在信託業務員考試命中率非常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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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98421

| 類型 | 受益人 | 受託人裁量權 | 成立時贈與稅 | 所得稅納稅義務人 |
| ------------ | --------- | ------- | ------ | -------- |
| ① 自益信託 | 委託人自己 | 無 | ❌ 不課 | 委託人 |
| ② 他益信託(確定受益) | 特定且確定 | 無 | ✔ 要課 | **受益人** |
| ③ 裁量信託 | 不特定或範圍不確定 | 有 | 視情況 | 受託人或分配時課 |
| ④ 保留變更受益人權利 | 表面特定 | 委託人保留控制 | ❌ 不課 | 原則仍視為委託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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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15078
5.有關賦稅署 2005 年信託契約形式態樣及其稅捐核課原則,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若受益人不特定,且受益人受益與否及受益權利之範圍,由受託人自行裁量決定,則此信託類型為裁量信託(Discretionary Trust) 
(B) 若受益人特定,且受益金額及範圍均已確定,受託人僅依契約辦理,無裁量權,則此信 託在課稅上,其所得稅納稅義務人為受託人 
(C) 若受益人特定,且委託人僅保留變更信託財產營運範圍、方法之權利,則此種信託態樣 於信託成立時,會核課贈與稅 
(D) 若受益人特定,但保留委託人可變更受益人或分配處分信託利益之權利,則此種信託態樣於信託成立時,不核課贈與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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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益人特定受益金額及範圍均已確定,其所得稅納稅義務人為受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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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11236

(B) 為什麼是這題的答案(錯誤敘述)?

  • 依據我國《所得稅法》第 3 條之 4 規定,信託財產發生之收入,在稅法上的所得稅納稅義務人原則上是「受益人」,而不是受託人。

  • 即使「受益人特定,且受益金額及範圍均已確定,受託人僅依契約辦理,無裁量權」,該信託產生的各項所得,在申報時依然是歸屬於「受益人」當年度的所得(由受託人於所得發生年度填報信託所得申報書,最終由受益人併入綜合所得稅或營利事業所得稅課徵),受託人(如銀行)僅是代為管理與申報的信託行為人,並不是負擔實質稅負的「納稅義務人」。因此選項 (B) 說所得稅納稅義務人為受託人是錯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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