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依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規定,下列何者不是本辦法所定之適用對象?
(A)非自願離職者
(B)已領取軍人退休俸或公營事業退休金者
(C)中高齡失業者
(D)就業服務法第 24 條第 1 項各款所列之失業者。
統計: A(1), B(196), C(1), D(4), E(0) #3875975
詳解 (共 2 筆)
Q:依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規定,下列何者不是本辦法所定之適用對象?
(A) 非自願離職者
(B) 已領取軍人退休俸或公營事業退休金者
(C) 中高齡失業者
(D) 就業服務法第 24 條第 1 項各款所列之失業者。正確答案:(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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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自願離職者(因公司歇業、解散、虧損、業務緊縮等原因遭資遣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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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業服務法》第 24 條第 1 項各款所列之失業者(合稱「特定對象失業者」,共 10 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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獨力負擔家計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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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高齡者(45 至 65 歲)及高齡者(65 歲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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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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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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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中有工作能力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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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期失業者(連續失業 1 年以上,且退保前有勞保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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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度就業婦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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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被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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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生受保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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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為有必要者(如:新住民等)
(A)、(C)、(D) 選項皆屬於上述法定適用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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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則排除(不得申請):
失業者若已領取下列任一給付或退休金,不適用本辦法之就業促進津貼:-
軍人退休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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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營事業退休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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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教人員保險養老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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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保險老年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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弱勢保障例外(開綠燈):
上述已領取退休金/老年給付者,若同時具備《社會救助法》所定之「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身分,則不受排除限制,依然可以適用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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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位階 |
核心功能 |
關鍵對象範疇 |
實務審查與例外機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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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
資格准入 |
非自願離職者、就服法第24條特定對象(如中高齡、身心障礙、原住民等)。 |
臨櫃對接勞保局系統,審查「退保原因代號」或「失業期間紀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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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
排他截流 |
已領軍公教、公營事業退休金或勞保老年給付者。 |
連線銓敘部、國防部、勞保局勾稽。例外: 具低收/中低收法定證明者可放行。 |
【母法授權】《就業服務法》第 24 條、第 1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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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格准入】《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第 2 條 ──► 鎖定弱勢、非自願離職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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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禁止重複給付原則)
【資源排他】《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第 3 條 ──► 踢除已領退休俸/老年給付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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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憲法生存權比例原則)
【特殊例外】同時具備「低收 / 中低收」身分者 ──► 恢復適用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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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權命令位階: 本辦法由《就業服務法》母法授權制定。第 2 條屬於「擴張與鎖定」,將母法抽象的扶助精神,具體化為可申請津貼的入場券;第 3 條則是「限制與截流」,屬於上位法授權主管機關在下位法中,基於資源分配進行資格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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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福利重複給付禁止原則: 退休金、養老給付或老年給付,在法律上被認定「已獲得國家制度性的老年與經濟安全保障」。為避免社會資源雙重獲益(Double Dipping),必須進行法源排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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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例原則與生存權保障: 考量部分勞工雖領取微薄老年給付,但實質生活已陷於貧窮線以下,第 3 條的「例外寬容邏輯」出於憲法第 15 條生存權保障,讓「貧窮救助的緊急性」超越「防範重複領取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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翻轉職場弱勢: 特定對象失業者在自由市場中常遭遇結構性就業障礙(如年齡歧視、身體限制)。立法目的在於透過津貼工具(如臨時工作津貼、求職交通補助等)作為緩衝墊,降低雇主聘僱風險並強制拉高其市場競爭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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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預算防漏: 津貼資金來自政府預算或就業安定基金,公共資源有限。立法目的在於將資源精準配置給「完全沒有任何退休體系保障、一旦失業就面臨斷炊危機」的勞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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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動化連線勾稽: 民眾臨櫃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就服站)申請時,系統會自動查核勞保局投保明細(審查第2條資格),並同時與國防部、銓敘部、勞保局資料庫連線(審查第3條排除)。若發現已領取紀錄,系統將直接阻斷、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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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外資格的嚴格認定: 實務上不接受村里長開立的清寒證明。申請人必須出具鄉鎮市區公所核發、且在有效期內的「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列冊證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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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請領與部分工時盲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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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保老年給付不論是「一次請領」或「按月領年金」,只要有領取事實,皆受到第 3 條的限制,民眾常誤以為錢花完就能領,此為常見申訴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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領取老年給付後再投入部分工時(打工)之勞工,若再次非自願離職,在實務上仍會因第 3 條大前提而被排除適用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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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法分流: 目前針對高齡者(65歲以上)的促進就業措施(如:職務再設計、高齡者僱用獎助),多已改依《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中高齡專法)發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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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破排除邏輯: 在《中高齡專法》的特定獎助中,為了鼓勵企業僱用,已打破傳統「已領取老年給付即排除」的邏輯,允許雇主申請相關津貼。這代表法源正朝向「政策引導、活化高齡勞動力」的方向演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