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關於國家賠償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國家賠償法之公務員之範圍與公務人員任用法不同
(B)請求權人應先以書面向賠償義務機關請求協議,不成立始可以訴訟請求之
(C)國家賠償責任併採過失責任與無過失責任
(D)國家賠償之被害人僅得提起民事訴訟請求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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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 B(6), C(27), D(188), E(0) #3960025
統計: A(9), B(6), C(27), D(188), E(0) #3960025
詳解 (共 3 筆)
#7437920
依《國家賠償法》第12條:
國家賠償事件原則上適用民事訴訟程序,但被害人不一定只能提起獨立的民事訴訟。例如在行政訴訟中,得依規定合併請求損害賠償。
因此「僅得提起民事訴訟」的說法過於絕對,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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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37944
(D) 國家賠償之被害人僅得提起民事訴訟請求賠償
(錯誤)
(A) 國家賠償法之公務員之範圍與公務人員任用法不同
✔ 正確
《國家賠償法》的「公務員」採廣義解釋,只要依法令從事公務、行使公權力者均可能包含在內,不以《公務人員任用法》任用之公務人員為限。
(B) 請求權人應先以書面向賠償義務機關請求協議,不成立始可以訴訟請求之
✔ 正確
依《國家賠償法》第10條規定:
請求國家賠償時,應先向賠償義務機關提出書面請求協議;協議不成立或逾一定期間未開始協議,始得提起訴訟。
? 此稱為「協
(C) 國家賠償責任併採過失責任與無過失責任
✔ 正確
國家賠償法採雙軌制度:
- 公務員侵權行為責任(第2條)
- 須有故意或過失
- 屬過失責任
- 公共設施設置或管理欠缺責任(第3條)
- 不以故意過失為要件
- 屬無過失責任
本法所稱公務員者,謂依法令從事於公務之人員。
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致人民自由或權利遭受損害者亦同。
前項情形,公務員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時,賠償義務機關對之有求償權。
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致人民生命、身體、人身自由或財產受損害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國家賠償法.考試重點
|
類型 |
法條 |
責任性質 |
|
公務員執行職務侵權 |
第2條 |
過失責任 |
|
公共設施瑕疵 |
第3條 |
無過失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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