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0 甲、乙受僱共同殺丙,甲持刀刺丙一刀後,發現丙為其救命恩人,隨即阻止乙繼續殺丙而與乙搏鬥,打敗 乙救回丙的性命。甲、乙二人應如何論罪?
(A)甲成立殺人罪之中止未遂,乙成立殺人罪之普通未遂
(B)甲、乙二人皆成立殺人罪之普通未遂
(C)甲、乙二人皆成立殺人罪之中止未遂
(D)甲成立殺人罪之中止未遂,乙成立殺人罪之準中止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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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77), B(15), C(19), D(23), E(0) #4026371
統計: A(177), B(15), C(19), D(23), E(0) #4026371
詳解 (共 6 筆)
#7514475
正確答案為 (A) 甲成立殺人罪之中止未遂,乙成立殺人罪之普通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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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重點
甲的行為(中止未遂): 依中華民國刑法第27條規定,甲雖已著手實行殺人行為(刺丙一刀),但因發覺丙是救命恩人,主動阻止乙繼續行兇並打敗乙以防止結果發生,具有「己意中止」及「防止結果發生」之要件,成立殺人罪之中止未遂。
乙的行為(普通未遂): 在共同正犯中,中止未遂的成立具有「個人一身專屬性」。甲雖然反悔中止,但乙仍繼續保有殺人故意與犯行(被甲阻止前或遭甲打敗前),乙本身並未自動中止或防止結果發生,因此乙仍應負普通未遂之責,不能因甲的中止行為而一同減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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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14251
第 27 條
已著手於犯罪行為之實行,而因己意中止或防止其結果之發生者,減輕或免除其刑。結果之不發生,非防止行為所致,而行為人已盡力為防止行為者,亦同。
前項規定,於正犯或共犯中之一人或數人,因己意防止犯罪結果之發生,或結果之不發生,非防止行為所致,而行為人已盡力為防止行為者,亦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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