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0 甲受僱於員工人數有 20 人之電腦公司,依據性別平等工作法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之公司應設置哺(集)乳室
(B)甲之公司不需設置適當之托兒措施
(C)甲之公司應訂定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規範,並在工作場所公開揭示
(D)甲之女兒若年僅 2 歲,為撫育其女兒,甲得依法向雇主請求每天減少工作時間 1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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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6), B(183), C(145), D(77), E(0) #3928824
統計: A(46), B(183), C(145), D(77), E(0) #3928824
詳解 (共 4 筆)
#7415005
(B) 甲之公司不需設置適當之托兒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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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25495
受僱於僱用三十人以上雇主之受僱者,為撫育未滿三歲子女,得向雇主請求為下列二款事項之一:
一、每天減少工作時間一小時;減少之工作時間,不得請求報酬。
二、調整工作時間。
受僱於僱用未滿三十人雇主之受僱者,經與雇主協商,雙方合意後,得依前項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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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23387
C選項
雇主應採取適當之措施,防治性騷擾之發生,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僱用受僱者十人以上未達三十人者,應訂定申訴管道,並在工作場所公開揭示。
二、僱用受僱者三十人以上者,應訂定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規範,並在工作場所公開揭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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