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甲在公園散步時,乙對於所飼養的狼犬已盡完整監督,而狼犬不知何故突然掙脫狗鍊而攻擊甲, 甲在情急而萬不得已之下,拿起隨身電擊棒電死狼犬。關於甲之刑責,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得主張緊急避難,不成立犯罪
(B)得主張依法令之行為,不成立犯罪
(C)得主張正當防衛,不成立犯罪
(D)得主張義務衝突,不成立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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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57), B(0), C(71), D(1), E(0) #3928828
統計: A(257), B(0), C(71), D(1), E(0) #3928828
詳解 (共 2 筆)
#7411362
- 正當防衛(C):根據《中華民國刑法》第 23 條 刑法,正當防衛必須是針對人類的「現在不法侵害」所為。動物的攻擊行為並非「人」所發動之不法侵害,因此不能主張正當防衛。
- 緊急避難(A):根據同法第 24 條,為了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財產的緊急危難,而出於不得已的避難行為,得阻卻違法。本案中狼犬的攻擊對甲造成了緊急危難,甲為了保全自身性命與身體法益,在情急之下電死狼犬,屬於合法的緊急避難行為,不成立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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