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 甲為抗議教育部升學制度不公,乃在教育部前之公共場所聚集好友 5 人靜坐抗議,已受警察局長 乙之解散命令 6 次,仍不解散。甲之刑事責任為何?
(A)刑法第 149 條之聚眾不解散罪
(B)刑法第 150 條之強暴妨害秩序罪
(C)刑法第 185 條之壅塞陸路罪
(D)不成立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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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73), B(2), C(3), D(162), E(0) #3928838
統計: A(173), B(2), C(3), D(162), E(0) #3928838
詳解 (共 3 筆)
#7411337
- ? (d) 不成立犯罪 ——【正確選項】
- 未具備「強暴脅迫之意圖或行為」: 中華民國刑法妨害秩序罪章中的聚眾相關罪嫌(如第 149 條、第 150 條),核心構成要件之一均為行為人必須主觀上具有「意圖為強暴脅迫」或客觀上「施強暴脅迫」。
- 合法基本權利的保護: 題目中甲與好友 5 人是為了「抗議升學制度不公」而進行「靜坐抗議」,此行為屬於憲法保障的意見表達與集會自由範疇。其本質上並無施加強暴脅迫的惡意,因此完全不構成刑法妨害秩序罪。
- 行政責任與刑事責任之區分: 雖然甲不遵從警察局長的解散命令,這在《集會遊行法》上可能會面臨對應的行政處分或行政責任,但在《刑法》上,因為欠缺「強暴脅迫」的本質要素,故不成立刑事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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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錯誤選項說明
- ? (a) 刑法第 149 條之聚眾不解散罪 ——【錯誤】
- 刑法第 149 條規定須於公共場所聚集 3 人以上,「意圖為強暴脅迫」,且受解散命令 3 次以上而不解散始能成立。本題中甲等人僅是和平地「靜坐抗議」,缺乏該條法條所要求的「強暴脅迫意圖」,故不成立本罪。
- ? (b) 刑法第 150 條之強暴妨害秩序罪 ——【錯誤】
- 刑法第 150 條的成立前提,必須是聚集 3 人以上且在客觀上已經「下手實施強暴脅迫」行為(例如街頭聚眾鬥毆)。現場只是和平靜坐,並無任何強暴或脅迫的客觀暴力行為,顯不該當本罪。
- ? (c) 刑法第 185 條之壅塞陸路罪 ——【錯誤】
- 本罪屬於公共危險罪,必須有損壞、壅塞陸路或以他法「致生往來之危險」的行為。題目並未提及甲等人的靜坐地點、方式有達到截斷交通或使公眾往來產生具體危險的程度,不能強行以此罪相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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