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 甲與女友乙吵架,趁無人在時,在乙住的公寓三樓房內放火,因火勢不大,僅燒黑木門即被撲滅。 依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成立刑法第 173 條放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住宅未遂罪
(B)甲成立刑法第 174 條放火燒燬現非供人使用之他人住宅未遂罪
(C)甲無罪
(D)甲成立刑法第 175 條放火燒燬財物未遂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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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55), B(27), C(18), D(46), E(0) #3928840
統計: A(755), B(27), C(18), D(46), E(0) #3928840
詳解 (共 2 筆)
#7506549
這題的正確答案是 (A) 甲成立刑法第 173 條放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住宅未遂罪。
以下為您直擊本題在一般警察特考中非常經典的「放火罪章」兩大核心考點:
核心考點一:如何認定「現供人使用之住宅」?(排除 (B) 選項)
- 實務見解(最高法院 47 年台上字第 26 號判例意旨):
刑法第 173 條第 1 項所稱之「現供人使用之住宅」,是指該住宅客觀上現正作為行為人以外之人起居飲食等日常生活居住之用。 - 「趁無人在時」不影響性質:
只要該房屋平時有人居住(本題為女友乙住的公寓),縱然甲在下手放火的「那一瞬間」屋內剛好沒有人,它依然屬於「現供人使用之住宅」。因此,本案應優先適用刑法第 173 條,不能因為當下沒人就改論第 174 條的現非供人使用住宅罪。
核心考點二:如何區分放火罪的「既遂」與「未遂」?(排除 (C)、(D) 選項)
- 實務見解(主要效用喪失說):
最高法院一貫認為,刑法放火罪所稱的「燒燬」,是指火勢燃燒結果,已經達到使房屋之「重要部分」或「結構」發生燃燒,並使其喪失「主要效用(如遮風避雨、居住安全)」的程度。 - 「僅燒黑木門」的定性:
本題中火勢不大,僅將木門「燒黑」,房屋的主體結構(樑柱、牆壁、屋頂)完好無損,乙住的公寓依然具備完整的居住功能,並未達到主要效用喪失的既遂程度。 - 法律適用:
既然甲已經點火(著手),但因為被撲滅而沒有達到燒燬的程度,就屬於放火未遂。而刑法第 173 條第 3 項明文處罰未遂犯,故成立 第 173 條第 3 項、第 1 項之放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住宅未遂罪。
在警察特考中,放火罪有兩條「不變鐵則」,背起來在考場上可以直接秒殺題目:
- 大廈公寓的整體性:在自己家或公寓大廈內某個房間放火,因為建築物相連、具有不可分性,實務一律認定這是在對「整棟現供人使用的住宅」放火,一律鎖定第 173 條。
- 既未遂的分水嶺:看到「燒黑」、「僅牆壁燻黑」、「僅燒毀家具/裝潢(主結構未損)」 \(\rightarrow \) 必選未遂;看到「天花板坍塌」、「房屋結構燒毀喪失居住功能」 \(\rightarrow \) 才選既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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