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 甲為明星乙之心理治療師,未經乙之同意,而於網路上公告乙就診的病因及治療成果以招攬顧客, 關於甲之刑責,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成立洩漏業務秘密罪
(B)甲成立洩漏工商秘密罪
(C)甲成立洩漏國防以外秘密罪
(D)甲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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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30), B(18), C(80), D(26), E(0) #3928846
統計: A(730), B(18), C(80), D(26), E(0) #3928846
詳解 (共 2 筆)
#7506428
這題的正確答案是 (A) 甲成立洩漏業務秘密罪。
以下為您直擊本題的關鍵考點與破題關鍵:
核心考點:特定職業人員的業務保密義務(刑法第 316 條)
本題考查的是刑法妨害秘密罪章中,關於「業務知悉秘密罪」的適用對象與構成要件。
- 特定職業的身分該當:
依據 刑法第 316 條(洩漏業務上知悉秘密罪) 規定,醫師、藥師、助產士、心理師、律師、辯護人、公證人、會計師或其業務上佐理人,或曾任此號職務之人,無故洩漏因業務知悉或持有他人之秘密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 本題狀況分析:
甲為「心理治療師(心理師)」,屬於法條明文列舉的特定專業人員。明星乙就診的「病因及治療成果」屬於個人的健康與隱私資訊,客觀上具有不欲人知的秘密性。甲未經乙之同意,且為了「招攬顧客」而於網路上公告,屬於「無故洩漏」,完全該當本罪。
其他選項錯在哪裡?
- (B) 甲成立洩漏工商秘密罪:
刑法第 317 條的洩漏工商秘密罪,保護客體是「工業上或商業上之秘密」(例如:公司的研發機密、客戶名單、獨家配方)。明星乙的病因屬於「個人隱私/醫療秘密」,並非工商秘密。 - (C) 甲成立洩漏國防以外秘密罪:
刑法第 132 條的洩漏國防以外秘密罪,犯罪主體必須是「公務員」或「受公務員委託處理公務之人」。甲只是一般的民間心理治療師,不具備公務員身分,且該秘密亦非國家公務上的機密。 - (D) 甲無罪:
甲的行為已明確侵害乙的隱私權,並符合刑法第 316 條的構成要件,不可能無罪。
溫馨提示
在警察特考與法學緒論中,刑法第 316 條常常會結合《醫療法》或《心理師法》的行政罰一起理解。但在刑法選擇題中,看到「心理師、醫師、律師」洩漏客戶/病患秘密,直接鎖定「洩漏業務秘密罪」即可精準破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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