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 甲違規紅燈右轉當場遭警查獲,警察開立罰單時,甲謊報自己為其雙胞胎弟弟乙,並在交通違規 罰單三聯單上偽造乙簽名後交還警察,警察當場將其中違規人收受聯交予甲。甲應論以何罪?
(A)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B)行使偽造公文書罪
(C)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D)偽造公文書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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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46), B(30), C(132), D(39), E(0) #3928842
統計: A(146), B(30), C(132), D(39), E(0) #3928842
詳解 (共 2 筆)
#7411341
甲在交通違規罰單的「收受通知聯者簽章欄」偽造乙的簽名並交還警察,其行為在法律上的定性如下:
- 私文書之性質:交通違規單上的「收受人簽名欄」,本質上是為了表示由特定人(或其代理人、收受人)收受該通知單之證明,屬於私文書(最高法院 83 年民刑庭會議決議參照)。甲假冒乙的名義在上面簽名,屬於「偽造私文書」。
- 行使階段:甲簽名後將罰單交還給警察(收執聯),這個「交回」的動作即構成「行使」偽造私文書。依刑法第 216 條,行使偽造私文書罪會吸收偽造私文書罪,故最終論以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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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他選項錯誤原因
- (b) 行使偽造公文書罪、(d) 偽造公文書罪:交通違規罰單(通知單)由警察機關製作,罰單本體屬於「公文書」。但是,甲所偽造的部分是「收受通知聯者簽章欄」內乙的簽名,該簽名欄僅是用來證明民事上的簽收收受,並非由公務員職務上製作的文書,因此不構成偽造公文書罪。
- (c) 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警察依法開立罰單,是依據現場查獲的違規事實來處理。雖然甲謊報身分,但警察是將現場發現的「違規事實」登載於職務上所掌的公文書,並非「明知不實而登載」;且實務認為,警察對違規人身分有實質審查、當場查核的義務。甲謊報身分及偽造簽名的行為,由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罰即可,不另構成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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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07870
想請問為甚麼這題 不是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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