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 有關刑法第 266 條第 1 項賭博罪,下列何者錯誤?
(A)在自己家中打麻將者,不成立本罪
(B)對賭者 2 人在公共場所賭博,縱無圍觀者,亦無礙本罪的成立
(C)對賭者間有著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應該成立刑法第 28 條之共同正犯
(D)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依本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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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7), B(141), C(514), D(165), E(0) #3928843

詳解 (共 4 筆)

#7411673
  • (C) 錯誤原因: 刑法賭博罪屬於「對向犯」(雙方或多方利益對立,如買賣雙方、對賭雙方),雖然彼此行為合致而成立犯罪,但並無共同的犯罪目的,因此不適用《刑法》第28條「共同正犯」的規定,對賭者各自成立獨立的賭博罪。 
  • (A) 正確: 《中華民國刑法》第266條第1項處罰的是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的賭博行為。自己家中屬於私密空間,不對外開放,不成立本罪(但若作為職業賭場經營,則可能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或構成《刑法》第268條)。 
  • (B) 正確: 只要行為發生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即使現場沒有圍觀者,依然符合「公然」的要件,不影響犯罪的成立。
  • (D) 正確: 依據《中華民國刑法》第266條第3項但書規定,如果賭博標的是「供人暫時娛樂之物」(如親友間打賭請喝飲料、極微小金額的消遣),則不予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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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08076
答案:(C) 對賭者間有著犯意聯絡與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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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476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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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賭博罪所稱的「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是指該場所本身之性質而言,而非指當時是否有「圍觀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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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彼此之間是互為對象的關係。實務見解認為,對向犯之參與者,各就自己之行為負責,並不成立共同正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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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刑法第 266 條第 3 項(現行法規)之規定:「前二項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故以娛樂性質為主的賭博(如僅賭飲料、點心等),不成立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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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06527
這題的正確答案是 (C) 對賭者間有著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應該成立刑法第 28 條之共同正犯。 
以下為您直擊本題在警察特考與法學概要中的核心考點: 
核心考點:賭博罪在學理上屬於「對向犯」,不能成立共同正犯!
  • 什麼是「對向犯」?
    「對向犯」(必要的共犯之一種)是指兩個或多個行為人,彼此基於「互相對立」的意思,藉由行為的合致而成立的犯罪。例如:買賣雙方(買賣人口罪)、收受賄賂的雙方(賄賂罪),以及本題的對賭雙方(賭博罪)
  • 為什麼不成立共同正犯?
    依據最高法院實務見解(如 99 年台上字第 1294 號判決),共同正犯(刑法第 28 條)要求行為人必須朝著「同一個犯罪目標」前進,具有共同的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
    但在賭博罪中,對賭者(如莊家與賭客,或兩個對賭的賭客)在經濟與法律上是立於對立面的,你想贏我的錢、我想贏你的錢,彼此各有其犯罪目的,並無共同犯罪之目的。因此,對賭者之間應各自就其行為負責,絕對沒有論以刑法第 28 條「共同正犯」的餘地。故 (C) 的敘述完全錯誤,為本題選項目標。
     

其他正確選項解析(為什麼不能選?)
  • (A) 在自己家中打麻將者,不成立本罪
    【正確】刑法第 266 條第 1 項規定,賭博罪的處罰前提是必須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自己家中屬於高度隱私的私人空間,不具備公共性,因此純粹在自家打麻將不成立本罪(若意圖營利提供場地抽頭,則會另涉第 268 條聚眾賭博罪)。
  • (B) 對賭者 2 人在公共場所賭博,縱無圍觀者,亦無礙本罪的成立
    【正確】本罪處罰的核心在於場所的公共性。只要該場所客觀上是「公共場所」(例如公園、路邊、開放式廣場),兩人在該處對賭就已經符合構成要件,不以現場有其他人圍觀為必要條件
     
  • (D) 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依本罪處罰
    【正確】依據刑法第 266 條第 3 項(現行條文)明確規定:「前二項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 例如過年期間親友打賭一杯飲料、一頓午餐等極微小金額的消遣,法律特別予以除罪化不罰。

溫馨提示
在考場上看到「賭博罪」、「賄賂罪(收賄與行賄)」、「買賣人口罪」這類需要雙方對立才能完成的犯罪,只要選項寫出「對立的雙方成立共同正犯」,請直接秒選它為錯誤答案!這是測驗題中百分之百送分的常考陷阱。
關於賭博罪章,在近年(2022年起修正)有非常重大的法規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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