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 有關刑法第 266 條第 1 項賭博罪,下列何者錯誤?
(A)在自己家中打麻將者,不成立本罪
(B)對賭者 2 人在公共場所賭博,縱無圍觀者,亦無礙本罪的成立
(C)對賭者間有著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應該成立刑法第 28 條之共同正犯
(D)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依本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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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0), B(56), C(204), D(63), E(0) #3928843
統計: A(20), B(56), C(204), D(63), E(0) #3928843
詳解 (共 2 筆)
#7411673
- (C) 錯誤原因: 刑法賭博罪屬於「對向犯」(雙方或多方利益對立,如買賣雙方、對賭雙方),雖然彼此行為合致而成立犯罪,但並無共同的犯罪目的,因此不適用《刑法》第28條「共同正犯」的規定,對賭者各自成立獨立的賭博罪。
- (A) 正確: 《中華民國刑法》第266條第1項處罰的是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的賭博行為。自己家中屬於私密空間,不對外開放,不成立本罪(但若作為職業賭場經營,則可能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或構成《刑法》第268條)。
- (B) 正確: 只要行為發生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即使現場沒有圍觀者,依然符合「公然」的要件,不影響犯罪的成立。
- (D) 正確: 依據《中華民國刑法》第266條第3項但書規定,如果賭博標的是「供人暫時娛樂之物」(如親友間打賭請喝飲料、極微小金額的消遣),則不予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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