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0 甲有限公司遭財政部國稅局認定逃漏營利事業所得稅高達新臺幣 1 千萬元整,除課公司補稅外並處以 補稅額二倍罰鍰。然事後發現係重複計算結果導致課稅處分發生錯誤,重新核算後結果逃漏稅額度僅 為新臺幣 1 百萬元整,請問原處分效力如何?
(A)逃漏稅事實明確,為維持法安定性故原處分應予以維持
(B)原處分為輕度瑕疵,甲有限公司得請求撤銷原處分
(C)原處分為重大明顯瑕疵,應為無效
(D)國稅局應廢止原處分另為適法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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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 B(12), C(104), D(42), E(0) #3674666
統計: A(8), B(12), C(104), D(42), E(0) #3674666
詳解 (共 3 筆)
#7491199
重大明顯瑕疵(無效):指行政處分的瑕疵極為顯著、客觀上任何人一目瞭然(例如:算錯 10 倍金額、金額重複計算高達 900 萬元的極端錯誤)。這種情況屬於「重大明顯瑕疵」,該行政處分自始、當然、絕對無效(不生法效力)。
選項解析
(A) 錯誤:處分存在重大計算失誤,不能以維持法安定性為由強行維持無效處分。
(B) 錯誤:將 1,000 萬算成 100 萬(相差 10 倍)不屬於輕微瑕疵,非僅為「得撤銷」,而是達到「無效」程度。
(C) 正確:原處分因重複計算導致金額巨大偏差,屬於具有重大明顯瑕疵,依規定應為無效。
(D) 錯誤:廢止適用於「合法」處分事後因法律或事實變更而使其失其效力;本案原處分自始即為重大違法瑕疵,屬於「無效」,而非「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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