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1.甲與乙為夫妻,育有一女兒丙。若甲為避免其死亡時遺留龐大遺產,其繼承人必須繳納巨 額遺產稅之需要,遂以自己為要保人及被保險人、丙為受益人,向 A 人壽保險公司(下稱 A 公司)投保死亡給付新臺幣 6,000 萬元之死亡險,有關該死亡險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甲死亡時,A 公司之死亡給付,僅限於新臺幣 3,740 萬,不計入甲之遺產稅
(B)甲死亡時,A 公司之死亡給付新臺幣 6,000 萬元,不計入甲之遺產稅
(C)甲死亡時,A 公司之死亡給付新臺幣 6,000 萬元,由丙繳納所得稅
(D)甲死亡時,甲之妻乙,得對 A 公司之死亡給付新臺幣 6,000 萬元,主張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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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 B(2), C(0), D(0), E(0) #3843391

詳解 (共 2 筆)

#7405617
正確答案為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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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題涉及保險與遺產稅的相關規定,具體分析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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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正確:根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16 條第 9 款規定,約定於被繼承人死亡時,給付其所指定受益人之人壽保險金額,不計入遺產總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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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錯誤:人壽保險死亡給付有其專屬免稅額度,且現行法規並非以新臺幣 3,740 萬元為限來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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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錯誤: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 12 條規定,受益人與要保人非屬同一人之人壽保險及年金保險給付,死亡給付雖有免稅額度(現行為新臺幣 3,740 萬元),但超過部分須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若超過免稅額度,是由保險給付之受益人(丙)申報計入基本所得額,而非直接繳納傳統的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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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錯誤: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是存在於夫妻雙方剩餘財產「差額」之計算。由於該死亡保險金非屬被繼承人(甲)死亡時的「遺產」,而是保險公司直接依約給付給受益人(丙)的財產,因此不得列入甲的遺產範圍,配偶(乙)亦無法對此保險金主張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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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05620
人壽保險的死亡給付在「所得稅(最低稅負制)」中擁有其專屬的免稅額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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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完整理解保險金的免稅規範,必須將稅務拆分為「遺產稅」與「所得稅」兩個維度來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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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遺產稅維度:原則上全額不計入遺產專屬法源:根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16 條第 9 款規定。
免稅額度:只要保單有指定受益人,不論身故保險金金額有多高(如 5,000 萬或 1 億元),原則上全額不計入遺產總額,亦即沒有額度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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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外情況:如果投保行為被國稅局認定有蓄意避稅規避遺產稅之嫌(如重病投保、高齡投保、短期內密集投保、躉繳巨額保費等),國稅局仍可依「實質課稅原則」將保險金拉回併入遺產課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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