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8.甲董事長現在考慮獲利了結,想處分金條、黃金存摺與投資標的在國外之黃金基金其中一 項,但又不想利得被計入綜合所得稅,針對甲董事長之擔憂,下列建議何者正確?
(A)處分金條、黃金存摺與投資標的在國外之黃金基金,皆計入綜合所得稅
(B)應處分金條,因金條以賣價 6%分離課稅,不再計入個人綜合所得稅計算
(C)應處分黃金存摺,因黃金存摺以賣價 6%分離課稅,不再計入個人綜合所得稅計算
(D)應處分黃金基金,因投資標的在國外之黃金基金利得屬海外所得,併入個人基本所得額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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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0), B(0), C(0), D(3), E(0) #3843398

詳解 (共 1 筆)

#7405650
解析說明各項黃金投資工具在台灣的課稅規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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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標的在國外之黃金基金:處分境外黃金基金的利得屬於海外所得。海外所得不計入個人綜合所得稅,而是併入個人的「基本所得額」(最低稅負制)進行計算。這符合甲董事長「不想利得被計入綜合所得稅」的期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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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條(實體黃金):屬於財產交易所得。如果是個人偶爾買賣,其獲利(賣價減成本費用)須併入個人綜合所得稅申報。選項 (B) 提到的「以賣價 6% 分離課稅」是過往非經常性買賣(如一時拿金飾去銀樓交換)時,在無法提示成本證明下,財政部規定的一時貿易所得計算行業純益率標準(現行實務常依據 6% 計算所得併入綜所稅累進課稅,並非「分離課稅」,仍需計入綜所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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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金存摺:買賣黃金存摺的獲利同樣屬於財產交易所得。必須將買賣價差獲利併入個人綜合所得稅課徵,不能進行分離課稅。因此選項 (A)、(C) 敘述皆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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