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2.甲君與乙信託業簽訂信託契約,依據信託業法第 25 條規定,乙信託業得以信託財產為下列何種行為?
(A)如該信託契約約定,乙信託業對信託財產不具運用決定權,則乙信託業得依甲君指示以該信託財產購買乙信託業本身或其利害關係人之財產
(B)如該信託契約約定,乙信託業對信託財產具運用決定權,則乙信託業得將該信託財產讓 售與本身或其利害關係人
(C)如該信託契約約定,乙信託業對信託財產具運用決定權,則乙信託業得以該信託財產購買本身或其利害關係人發行或承銷之票券
(D)如該信託契約約定,乙信託業對信託財產具運用決定權,則乙信託業得以該信託財產購買本身或其利害關係人發行或承銷之有價證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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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49), B(6), C(12), D(20), E(0) #3227044

詳解 (共 2 筆)

#6333711
答案是 (A)。
解說:根據信託業法第25條規定,信託業在處理信託財產時,原則上不得進行自我利益取向的自我交易(即利用信託財產直接為自身或與其有利害關係者從事交易)。不過,若信託契約明訂乙信託業不具運用決定權,僅僅依甲君指示執行交易,則屬於代理行為,不構成自我交易風險,因此得以用信託財產購買其本身或與其有利害關係者之財產。相對地,若乙信託業享有運用決定權,則其自行決定進行與自己或其關係人之交易(如出售、購買票券或有價證券)均屬自我交易,依規定不得為之。
因此,只有選項 (A) 在約定不具運用決定權的情形下,才是允許的行為。  citeturn1search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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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72056
? 考點一:利害關係人交易之禁止(第 25、27 條)? 最常出題!
這是整個信託業法考試的核心。因為家族信託金額龐大,為了防止銀行(受託人)監守自盜或私相授受,法律規定極嚴。
  • 第 25 條(絕對禁止): 信託業絕對不得用信託財產購買「自己或利害關係人」發行、承銷的股票、債券,或是買他們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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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 27 條(相對禁止,需書面同意): 如果要把信託財產「存在自家的銀行部門當存款」,必須事先告知委託人,並取得受益人的書面同意才行。

  • 考題陷阱: 題目會說「只要委託人同意,銀行就可以用信託財產購買自家發行的金融債券」。(錯誤!第 25 條是絕對禁止,委託人同意也無效)。 [1, 2,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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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考點二:利害關係人的定義(第 7 條)
既然利害關係人有交易限制,那誰才算是「利害關係人」?
  • 核心條文: 持有信託業股份 5% 以上的股東、信託業的負責人、對信託財產有運用決定權的人,以及這些人持股超過 10% 的企業。

  • 考題陷阱: 題目常把 5% 故意改成 10% 來混淆你(例如:改稱持股 10% 以上之股東才算利害關係人,這就是錯的,正確是 5%)。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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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考點三:信託業財產的運用與禁止(第 26、34、40 條)
家族信託規劃必須確保受託機構具有賠償能力,且信託財產具有高度獨立性。
  • 第 26 條(禁止放款): 信託業不可以把信託財產拿去借給別人(辦理放款),也不可以用信託財產借入款項。 [1]

  • 第 34 條(信託財產獨立): 信託業必須把信託財產和自家的自有財產「分別記帳、獨立管帳」,就算銀行倒閉破產,債權人也絕對不能對信託財產強制執行。

  • 第 40 條(自有財產運用限制): 獨立的信託公司如果賺了錢(自有財產),只能用來買自用辦公室、投資公債、短期票券或優良上市櫃股票,絕對不能買非自用的不動產(例如炒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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